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
来源: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发布日期:2022-01-26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关键词】安全设施设备、安全防护措施

【要旨】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安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加强对从业人员现场作业的安全保护,维护现场作业的安全秩序。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对卸油区、加油区、配电室、文字资料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配电室绝缘手套不符合标准,无绝缘靴;2.卸油区域无防护栏,无警示标志;3.卸油区卸油装置阀门为打开状态,卸油装置、盖板未上锁;4.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5.未制定2021年年度应急演练计划;6.2021年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内容不全,缺少授课时间、地点、培训人员;7.未将双预控培训内容纳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中;8.双预控线上、线下工作未开展;9.朱××已报名参加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等待考试发证。

二、处理结果

多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新能源有限公司行为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能源有限公司行为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能源有限公司行为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能源有限公司行为4:违反《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

叶县万隆新能源有限公司行为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 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本案中,该公司对现场作业的安全措施、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及维保等方面的管理需进一步的加强,安全警示标志配备不足,现场安全设施、设备的非正常运转和使用都能体现出该公司在现场管理方面的漏洞,重生产不重安全,重效益不重措施。在下一步执法中,将会针对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情况着重进行检查,督促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杜绝事故发生。而对于前期查处的隐患,如不及时整改,或再次触犯,则依法依规加大处罚力度,就高就顶,以起到惩戒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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