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三)
来源: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发布日期:2022-07-15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四名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关键词】特种作业、培训上岗

【要旨】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一、基本案情

2022年06月01日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对平顶山市××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由于该单位属于机械制造行业,生产现场有不少正在作业的焊接工人,执法人员对这些焊工询问后,当场发现从事焊接作业的张××等4名员工没有经过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焊工操作资格证,执法人员立即要求四名焊工停止作业。

二、处理结果

责令平顶山市××机械装备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47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四名员工没有经过培训上岗,属于无证上岗。该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决定责令平顶山市××机械装备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47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在安全程度上与其他工作有较大差别。他们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造成很大危害。因此,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实行严格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本案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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