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三
某培训机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来源: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4-01-15 浏览次数: 浏览

2023年度“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三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三

某培训机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5日,我局接到举报电话,举报某培训机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接到举报后,我局立案后依法对该培训机构进行调查。经查,该培训机构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组织2023年5月1日至2日信阳罗山二日活动,该活动以休闲游玩旅游活动为目的,预先安排行程并提供两项以上旅游服务,且以总价收取活动费用,属于包价旅游活动。王某(另案处理)作为该培训机构组织此次信阳罗山二日活动的责任人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

某培训机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2023年7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某培训机构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适用】

《河南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某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提示】

随着社会的发展,研学旅游作为教育和旅游的结合体,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一些不具研学旅游资质机构为了追求利润,不惜铤而走险,使用非营运车辆,违规经营旅行社业务,增加了参与游学人员的人身安全风险,扰乱了研学旅游市场。

本案的查处,对违规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学生合法权益,对推进研学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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