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
某培训机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6日,我局接到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举报:某培训机构涉嫌发行(附送)盗版图书。2023年4月2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培训机构”执法检查,在该培训机构内发现标注由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基础知识)》、《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和《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三种出版物,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出版物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经立案调查,某培训机构属于消防资格培训资质,2022年7月30日,其财务人员丁某某从微信好友昵称为“尾零消防教材”处购买《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30册和《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100册,并以报名附送出版物形式发放出版物。5月4日,我局从先行登记保存出版物中取样送出版社核实,经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认定,送审样书均为侵犯权利人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处理结果】
某培训机构未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2023年5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某培训机构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第一款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由裁量适用】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中著作权部分第一节,某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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