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某经营劣质种子案
一、案件简介
案件名称:王某经营劣质种子案
编号:平农(种子)罚[2023]1号
发布机关及发布日期: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1月23日发布
行政机关: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王某
二、以案释法
(一)案件事实
2023年8月31日,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市辖区开展2023年全市小麦种子质量检查和监督抽检工作中,发现平顶山市新华区丁某种子销售店经营有“亲耕田”郑麦132小麦种子(国审麦20190025,生产厂家:河南省瑞驰种业有限公司,规格15KG/袋),共计30袋。执法人员怀疑该品种小麦种子涉嫌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当场依法进行抽样取证,并委托有资质的河南省科育作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净度、发芽率、纯度、水分检测, 2023年10月6日,该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C20230374),检验结论为:该送检样品经检验,所检项净度、发芽率、水分符合GB4404.1-2008标准要求,纯度不符合要求。据检验结果报告书显示:纯度(检测方法GB/T3543.5-1995)标准(注)值≥99.0%,检测值60.1%,单项判定:不符合标准。2023年10月8日,执法人员来到平顶山市新华区丁某种子销售店送达该品种检验报告,经调查,该批小麦种子是平顶山市新华区丁某种子销售店为湛河区伟丰农资店代销产品,执法人员来到湛河区伟丰农资店,经现场勘验,该店没有发现“亲耕田”郑麦132小麦种子,经调查询问,该店负责人王某承认丁红为其代销“亲耕田”郑麦132小麦种子一事,认可该品种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湛河区伟丰农资店的购销台帐,在销售记录上有“亲耕田”郑麦132小麦种子30袋的购货记录,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向行政机关负责人请示立案调查。
2023年8月29日,当事人在焦作市温县番田镇的河南省瑞弛种业有限公司用现金付款的方式购进“亲耕田”郑麦132小麦种子30袋450KG,进价为4元/KG,一共1800元,有相关手续。8月30日,当事人送货时请求平顶山市新华区丁某种子销售店为其代销“亲耕田”郑麦132小麦种子,丁某因与当事人业务来往较多,同意为其代销 “亲耕田”郑麦132小麦种子,共计30袋,450KG(900斤)。8月31日,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2023年全市小麦种子质量检查和监督抽检中,在平顶山市新华区丁某种子销售店抽取了“亲耕田”郑麦132小麦种子,丁红告诉当事人种子被抽检后,其对种子质量不放心,告诉丁某先不要销售,而执法人员抽样前该种子没有售出,没有产生销售收入。
(二)适用的法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第三款第一项:“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三)决定的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该批种子,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亲耕田”郑麦132小麦种子产品30袋;
2.处以12000元罚款。
(四)理由说明
1.证据采信理由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份;
(2)询问笔录2份;
(3)抽样取证凭证;
(4)丁红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丁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当事人王伟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
(8)“亲耕田”郑麦132小麦种子产品照片2张;
(9)现场照片1张;
(10)购货票据照片1张;
(11)农资产品购货档案照片1张;
(12)郑麦132小麦种子检测报告;
(1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4)农作物审定证书;
(15)品种授权书;
(16)产地检疫证;
(17)产品确认书退回件。
2.依据选择的理由
当事人王某经营劣质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3.决定裁量理由
依据《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劣种子;裁量阶次:轻微;裁量情形: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低于六万元罚款”之规定,2023年11月2日,本机关负责人组织召开了案件集体讨论会,审核相关程序和证据材料,对本案的违法事实、法律适用和裁量标准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讨论。最后,主持人张强作出了结论意见: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适当,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涉及违法金额较小,销售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故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能快速准确厘清证据链,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指导工作,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能够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裁量标准的情况下,针对当事人的情况做出适应裁量阶次的行政处罚,并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我单位以“谁执法谁普法”为原则,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相关种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并说明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的危害性,从意识形态上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此外,本案件还具有以下现实意义:种子是粮食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非法经营假劣种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轻者处以罚款,重者追究刑事责任。借此案警示种子经营单位要依法规范经营,从正规生产厂家进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