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2022年典型案例公示
来源: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2-12-16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2022年典型案例公示

2022年以来为有效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现将八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李某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生猪案

2021年12月21日凌晨06时10分,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开展了畜产品质量安全大检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来到某村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当事人李某在农村自家庭院屠宰一头生猪。执法人员在向当事人提供其证件时,李某称其:生猪屠宰后仅供自己和亲戚们冬至期间食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当事人李某现场未能提供出该头生猪的有效检疫证明。经负责人批准,对涉案生猪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进行检疫,检疫结果合格,2021年12月27日案件调查终结后将生猪退还给当事人。当事人屠宰应检未检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货值0.8倍罚款即1689.6元的行政处罚。

二、范某非法捕捞案

2022年6月11日4时,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与新城区公安分局进行联合巡查时,在薛庄乡梁庄村南白龟湖水库浅水区域发现村民范某划铁皮船正在使用迷魂阵捕鱼。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铁皮划船一艘及捕获的约1千克少量杂鱼。当事人在现场承认了其在水库设置3个迷魂阵进行非法捕捞的事实。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并结合《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渔获物(已于查获当日放生于水库),并处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三、李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2年6月20日上午,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与卫东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卫东区某宠物用品馆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负责人李某出示执法证件后,查看了该宠物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宠物服务。执法人员在该宠物馆储藏室(库房)检查时发现两种兽药,负责人李某现场未能提供出该宠物馆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当事人涉案的两种兽药实施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立案查明,涉案兽药货值为250元,经营兽药的违法所得为8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版)《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无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货值2倍的罚款:5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80元;3.没收违法经营兽药。

四、马某经营拆包饲料案

2022年7月12日上午9时30分,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高新区某饲料经销部进行检查,向当事人马某出示并确认执法证件后,在其陪同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在当事人马某在其经营的某饲料经销部内有拆包饲料三种,并进行现场称重。经立案调查,马某对违法经营拆包饲料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当事人对经营拆包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标准(2021年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之规定,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0元3.没收拆包饲料。

五、王某经营拆包饲料案

2022年7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高新区某种子饲料门市部进行检查,向当事人王某出示并确认执法证件后,在其陪同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王某在其经营的某种子饲料门市部内有经营的拆包饲料三种,并进行现场称重。经立案调查,王某对违法经营拆包饲料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当事人经营拆包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标准(2021年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之规定,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19元;3.没收拆包饲料。

六、肖某经营过期农药案

2022年7月27日,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市辖区依法开展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肖某经营的共计12袋“懒人时代”甲咪唑烟酸铵盐农药,于2022年5月12日超过质量保证期。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肖某经营过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及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标准(2021年版)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过期农药的行为,并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过期的“懒人时代”甲咪唑烟酸铵盐农药12袋;2.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七、程某非法电鱼案

2021年6月14日晚当事人程某与程某某(已被判处管制)在白龟湖水库上游沙河入库口使用电鱼捕鱼时被新城区公安分局当场查获(程某某被当场抓获,程某跳水逃脱,并于2022年2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查获渔获物6.65千克,铁皮划船一艘,电鱼器一套。据当事人程某交待电鱼器是当事人自己的,划船和挂机是程某某的(程某某已被依法判处监禁)。渔获物被公安机关现场进行了掩埋处理。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程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并结合《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500元。

八、陈某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种子案

2022年11月9日,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湛河区依法开展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陈某有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小麦种子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了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小麦种子12千克,现场剩余散装种子3千克。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及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种子法2022年版)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的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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