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案件名称:张某、丁某非法电鱼案
编号:平白渔罚[2021]06号
发布机关及发布日期: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9月10日发布
行政机关: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张某、丁某
二、以案释法
(一)案件事实
2021年9月3日下午17时左右,丁某、张某在沙河肖庄村水域电鱼,被公安人员抓获,移交我单位,我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调查,经调查丁某、张某非法电鱼属实。
(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丁某、张某在沙河肖庄村水域电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三)决定的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理由说明
1.证据采信理由
(1)当事人张某、丁某身份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本案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沙河肖庄村水域非法电鱼事实;
(3)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陈述,证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4)证据保存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对证据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及特征等确认无误;
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明了当事人在沙河肖庄村水域电鱼的违法事实。
2.依据选择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进行行政处罚。
3.决定裁量理由
依据《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中关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为行政处罚依据”:“(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未捕获渔物或渔获物在10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丁某、张某未捕到渔货物,并且能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态度端正,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轻微,处五千元罚款。
三、典型意义
本案件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在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和询问时均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采取柔性执法的方式,以教育和处罚相结合,教育为主,指导促使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执法办案人员能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裁量标准的情况下,针对当事人的清况从轻做出适应裁量阶次的行政处罚,并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我单位还以“谁执法谁普法”为原则,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相关渔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并说明电鱼的危害性,从思想意识上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对非法电鱼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此外,此宗非法电鱼案还具有很强的现实教育意义:虽然我国渔业法对非法电鱼行为明令禁止,严重的甚至面临刑事处罚,尽管如此,还有不少人铤而走险,为了捕捞而“不择手段”,对禁止电鱼的规定存在不理解不配合的心态。究其原因,主要是其对电鱼的危害不了解。电鱼主要有以下危害:一是对生态环境破坏极大。电鱼器释放的瞬间电量比家庭电压220伏还要大,凡是被电压电击到的鱼基本活不下来,即使侥幸活下来也大多丧失了繁殖能力;而且电捕鱼不分种类大小,造成许多珍贵鱼种的数量减少,因此电鱼是鱼类的“头号仇人”。二是对水体质量产生不良的影响。水体内的浮游微生物因电量过大会群体性死亡,导致水质没有任何生机,造成“死水”现象。而被电死的鱼残留河水中,经一段时间,鱼发生腐烂,也能导致水体腐烂发臭。三是给人带来致命危险。电鱼时电流瞬间爆发,如果操作不当,人接触了水面,也会给电鱼者或其他涉水活动人员带来致命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