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擅自在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缆线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3日下午,平顶山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联合高新区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对沙河高新区段巡查时发现,某公司平顶山东500KV变电站220KV送出工程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沙河高新区蒲楼村段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缆线,且已在沙河孟宝铁路桥上游约120米处河道管理范围内浇筑完成灌注桩8根,直径约1米,高出河底约1.5米。
【调查与处理】
2021年4月16日,对该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沙河高新区蒲楼村段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缆线案进行了立案,同日向该公司送达了《平顶山市水利局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平顶山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于同日签收;该公司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委托第三方编制防洪评价报告,补办手续。
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负面影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参照《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缆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办了行政许可手续,并已获得批准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标准“擅自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经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或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界限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1.轻微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负面影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不予处罚当事人。
【典型意义】
某公司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案是一件典型的涉水未批先建水行政执法类案件。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把普法贯穿到水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推行说理式执法,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权益。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水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说明了该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提出了整改要求和补救措施。通过“说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帮助群众正确理解相关涉水法律法规,使人民群众从典型案例中接受普法教育、感受公平正义。
二是有利于规范自由裁量权,防止权力滥用。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结合《某公司跨河缆线防洪评价报告》的结论,经过集体讨论,一致同意拟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规范的运用自由裁量权,通过集体研究的形式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能防止权力滥用,极大的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政府的公信力。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本案是典型的未批先建案,系全市涉水工程建设活动的一个反面教材,通过案件的查处和执法宣传,为其他涉水工程设施建设活动敲响了警钟,引导全市涉水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的报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