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货运源头单位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并放行
来源:平顶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2022-07-22 浏览次数: 浏览

【以案释法】货运源头单位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并放行

案       号:平罚字[2022]第03030001

发 布 机 关: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

发 布 时 间:  

当  事  人:河南众合蓝图新型建材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林华灯

委托代理人:丁晓阳

一、【基本案情】

20223222时许,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新华大队和市交警支队机动大队在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张向举驾驶豫DJ3621号重型罐式货车超限超载运输,交警大队在对该车驾驶员依法处罚后,将涉嫌为该车违法超标准装载并放行的货物源头企业信息移交至平顶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实施治超“一超四罚”。

二、【违法事实认定】

2022322230分,市交警队依法处罚张向举驾驶豫DJ3621重型罐式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案件时,发现河南众合蓝图新型建材有限公涉嫌为该车违法超标准装载并放行,在依法办结该案件后,于20223月26日将该货物源头企业涉嫌违法的初步证据移交平顶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支队4月6正式依法立案,并指派执法人员王兆晋、张国钦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多种措施全面搜集固定证据,依法将搜集到的证据予以固定。经查河南众合蓝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322029分为驾驶员张向举驾驶DJ3621重型罐式货车(核定总质量为31000KG,实际总质量为45400KG)超标准装载并放行。该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条的规定。

三、【处理依据】

义务条款:《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规定。处罚条款:《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结果:参照《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货运源头单位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并放行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对河南众合蓝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分别处罚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共计罚款二万元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该案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平公(交)行罚决字(20224104662800926284号处罚决定书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议件。

   证据三:车辆初检单、车辆复检单

  证据四: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张向举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证据五:河南众合蓝图新型建材有限公过磅单

证据六: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证复印件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规定。处罚条款:《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结果:参照《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货运源头单位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并放行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对河南众合蓝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分别处罚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共计罚款二万元

五、告知权利

1.平顶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询问的过程中,告知了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平顶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违法行为通知书平交违字[2022]第03030001文书上载明,告知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河南众合蓝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告知平河南众合蓝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平顶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平交罚字[2022]第03030001文书上载明: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谓“一超四罚”是指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承运人、装载企业、货运企业、驾驶员实行“一超四罚”制度。其中:

1、对驾驶员的处罚主要在路面检查中由公安部门实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另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对驾驶人进行扣分处理。

2、对运输企业、承运人的处罚,由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依据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3、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及货物源头单位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违规定: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并放行的。

4、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违法行为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依据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典型意义

由于治理超限超载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各地政府都深深意识到超限超载车辆对交通安全、环境和道路设施的巨大危害。因此近年来国家治超工作力度也愈来愈大,“一超四罚”的实施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全链条监管,有力的促进了治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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