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4-00007
- 发布日期
- 2024-08-01
- 主题分类
- 草案及说明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补助工作,依法依规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受害人进行及时救助,市财政局起草了《平顶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补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3〕18号)要求,各省辖市、县(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特殊困难家庭的一次性困难补助纳入救助基金支出范围。一次性困难补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自行制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协调配合、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在认真学习贯彻省政府文件基础上,我们参考省内其他地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该《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4年3月,我们在实地考察洛阳、商丘等地一次性困难补助工作的基础上,起草我市《管理办法》。2024年6月,分别向12个县(市、区)和市卫健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等7个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经市政府法规科审查,该《管理办法》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内容合法合规,法律风险可控。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七章二十七条。主要内容有: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该《管理办法》的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基金定义、管理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救助基金筹集。主要规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为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及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捐款等。
第三章救助对象、条件和标准。
1.救助对象:一般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庭。
2.救助条件: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受害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或者家庭符合城乡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等。同时,明确规定不予补助的情形。
3.救助标准:参照相关的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的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制定不同等级的救助金额标准,例如一般损失、中等损失、重大损失等各自的救助上限。
第四章救助程序。明确了救助基金的申请流程为受害人或其亲属提交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救助基金管理部门;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进行审批,确定救助金额,将救助资金拨付给申请人。
第五章基金管理。明确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对基金进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规定救助基金的资金只能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困难救助,不得用于其他投资方式,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
第六章追偿与监督。建立救助基金的追偿制度,明确追偿的主体、对象、流程和方式等。规定相关部门对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合法、合规。
第七章附则。主要包括《管理办法》涉及的名词解释和资金使用说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