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管控,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平顶山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该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不断增加,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已成为影响我市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2022年1月,平顶山市政府发布《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通告〔2022〕2号),确定了市内五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范围,市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控制初显成效。但随着城市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原划定禁用区范围覆盖区域偏小,如市内五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机场、主要施工工地等重点区域没有包含在内,已不能适应当前大气污染防治要求。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河南省2024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主要任务第十一条“各省辖市及所属县(市)以政府公告的形式,重新向社会公布禁用区划定范围和管理要求,除建成区外,将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全部纳入禁用区范围,禁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以及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机械在禁用区内使用”。
三、适用范围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高新区行政辖区内城市建成区及城市建成区外的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主要施工工地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通告〔2022〕2号)同时废止。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装配柴油机的以下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及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渔业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二)明确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1.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
2.烟度排放不能满足《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Ш类限值标准的;
3.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
4.其他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
(三)明确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调整后的范围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高新区行政辖区内城市建成区及城市建成区外的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主要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
(四)明确了禁用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措施
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在禁用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严禁未悬挂环保号牌、定位联网失效、无排放检测报告、机械信息不全等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禁用区域。
4.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域限制。
(五)明确了通告的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通告〔2022〕2号)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市生态环境局
解 读 人:栗川 杨旺鑫
政策服务咨询电话:0375-2665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