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通告〔2024〕2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4-00001
  • 发布日期
  • 2024-08-26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政府通告
  • 体裁分类
  • 通告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有效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8-26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2024〕2号 


为进一步加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予以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装配柴油机的以下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及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渔业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

(二)烟度排放不能满足《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Ш类限值标准的;

(三)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

(四)其他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

二、调整后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范围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高新区行政辖区内城市建成区及城市建成区外的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主要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

三、禁用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措施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在禁用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严禁未悬挂环保号牌、定位联网失效、无排放检测报告、机械信息不全等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禁用区域。

(四)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域限制。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2022〕2号)同时废止。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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