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平政复终〔2024〕1号
申 请 人:河南某某树民车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的豫0422环罚决字〔202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10月31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我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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