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政复决〔2024〕130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12-30 浏览次数: 浏览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政复决〔2024130

 

   人:陈某某

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新(治)行罚决字2024484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当晚出警人员强拉申请人家防盗门,把申请人丈夫硬生生拉出屋摔倒在地上,申请人和丈夫均认为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在和当时的出警人员争论时可能情绪有些激动,但实属事出有因,要不为什么会有家庭妇女穿睡衣在家袭警的情况?何况申请人被控制的时候申请人丈夫还在地上被按着。请复议机关能再度仔细梳理此案,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新(治)行罚决字〔2024〕4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依法查明:2024年9月10日晚上10时许,被申请人特巡警大队民警王某某、平顶山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张等人接110指挥中心指派,在新华区幸福街社区某某家属院联合处置一起持刀警情。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根据报警人提供线索传唤违法嫌疑人时,遭到申请人(违法嫌疑人妻子阻挠。民警多次警告无果,申请人不听劝阻,用手攻击民警王某某的胳膊,造成王某某左右大小臂不同程度受伤,期间申请人朝王某某的脸部扇了一下,阻碍民警传唤。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2024年9月11日,被申请人治安管理大队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办理。案件受理后,办案单位对该案进行了详细调查取证,依法询问了违法嫌疑人、证人、被侵害人,调取了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相关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民警执法时,采取撕扯、纠缠、拍打等手段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扰乱了执法秩序,其行为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14日,申请人被依法传唤到案,办案单位综合全案证据材料,认定申请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阻碍执行职务,且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属情节严重。当日,办案民警对申请人进行了处罚前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辩,办案民警依法对证据进行了复核,制作了复核笔录,认为其申辩不能成立,随后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作出平公新(治)行罚决字〔2024〕4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10日21时许,平顶山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主要接警内容为:某某家属院单元门口一个人拿一把菜刀不让人通过,暂时无人受伤。接警后,平顶山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调度警力处警。处置警情过程中,处警民警认为申请人阻碍执行其职务。2024年9月11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对本案予以行政立案。其后,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调查询问相关人员,调取证人证言,查验受伤民警情况。结合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材料,被申请人认定:2024年9月10日晚上10时许,新华分局特巡警大队民警王某某、特警支队民警张某等人在某某家属院联合处置一起持刀警情。根据报警人提供线索传唤违法嫌疑人时,遭到申请人(违法嫌疑人妻子)阻挠。民警警告后,申请人不听劝阻,用手攻击民警王某某的胳膊,造成王某某左右大小臂不同程度的受伤,期间申请人朝王某某的右侧脸部扇了一下,阻碍民警传唤违法嫌疑人。”2024年9月14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就本案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认为其行为不构成阻碍执行公务。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并制作复核笔录。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平公新(治)行罚决字〔2024〕4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以阻碍执行职务行政拘留九日。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第三十五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公民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支持和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会受到处罚。本案中,平顶山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调度警力处置警情。根据报警人提供线索,申请人丈夫存在违法嫌疑。此时,申请人及其丈夫应当支持和协助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配合调查。而申请人阻碍传唤、攻击民警的行为显然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被申请人调查取证后作出平公新(治)行罚决字〔2024〕4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新(治)行罚决字〔2024〕4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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