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政复决〔2024〕129号
申 请 人:唐某,男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高(皇)行罚决字〔2024〕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7月1日中午,申请人所在小区有人死亡,申请人因买菜路过见闻此事,觉得比较离奇。傍晚散步时看到围观群众较多,听闻群众叙述死者死因后,申请人于7月2日11点55分在抖音发布了图文,内容与所听闻一致。7月2日下午一点多,四名警察未经传唤直接进入申请人家里,抢走申请人手机并控制申请人人身自由。从此时开始一直到7月9日,申请人手机被扣押,与外界失去联系亦失去自主性。被申请人以虚构事实扰乱社会治安罪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六天的处罚决定。然而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存在以下问题:一、申请人发布的内容仅是听闻群众所言,并无主观故意虚构事实扰乱社会治安。申请人只是出于好奇心和凑热闹的心理发布了图文,并无扰乱社会治安的主观意图,申请人也不认识被害人亦无任何关系。二、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多处程序违法。1.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家中没有传唤证,也没有口头传唤直接控制申请人人身自由并拿走手机。2.在拘留申请人后,未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及申请人直系亲属。3.案情简单,单单一个图文,但被执法的过于复杂。4.申请人没有看内容,利用信息差民警故意未行使告知义务。三、被申请人在取证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在采集视频证据期间,手机被几个民警拿到另一个房间离开申请人的视线,大概两小时。四、死者的死因存在争议,群众第一时间说法与被申请人的认定出入极大。五、申请人出拘留所后又被诱骗去做了三面照采血等行为。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赔礼道歉,恢复申请人的名誉,请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错误行政拘留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整。
被申请人称:2024年7月2日,被申请人工作中发现抖音账号:106****734昵称为:某游,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作品:今日Sa人事件,平顶山市卫东区高阳小区俩闺蜜抹脖子及新婚俩月丈夫。经查询该抖音作品为一名叫唐某的男子所注册抖音账号发布。为核实具体情况被申请人民警到高阳小区寻找该人员进行核实。7月2日14时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家中找到申请人,经核查该不实抖音作品确实为申请人持有的抖音账号发布,民警当场告知申请人7月1日高阳小区亡人事件经公安机关勘察调查,确定为自杀事件,并已向死者家属进行通报,死者家属也无任何异议。申请人所发布的抖音作品与事实严重不符,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随即民警未保存证据、防止继续传播将其抖音作品设为私密,将申请人口头传唤至皇台派出所继续询问。其母闵某某也跟着来到皇台派出所。后办案民警将传唤原因告知其母亲。到派出所后,民警对申请人手机中发布的抖音作品和账号信息进行提取,制作提取笔录并让其签字捺印。皇台派出所根据申请人涉嫌的违法事实2024年7月2日接报案登记,行政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拟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并于当日19时延长对唐某的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对唐某提供晚餐饮食后,于当晚21时许将其送往被申请人办案场所。7月3日早上,办案民警按规定将其带至平顶山市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询问,询问结束后拟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告知,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7月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将申请人带往平顶山市拘留所执行拘留。将处罚决定书交与申请人本人一份,申请人表示处罚决定书先放派出所,随后拘留结束出来再拿,同时电话通知其母亲申请人被拘留六日的处罚原因和执行时间、地点。2024年9月25日,申请人到皇台派出所拿走其本人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2日,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涉嫌在抖音APP(抖音号106****734,昵称:某游)上发布虚假信息,对申请人立案调查。当日下午,被申请人民警到申请人家中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将申请人持有并使用的手机中发布的视频作品提取。申请人发布的抖音作品截图显示,其以“今日Sa人事件”为题发布照片,并配有文案“卫东区两闺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传唤,并通知其家属。因情况复杂,被申请人将对申请人的询问查证时间延长至24小时。2024年7月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有询问笔录。该询问笔录显示,申请人为吸引眼球,让别人给其点赞加关注,通过抖音将其拍摄的照片配有文案进行发布,并对网友评论进行回复,宣称其发布内容真实。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2024年7月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当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送平顶山市拘留所执行拘留,并通知申请人家属。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发布的视频作品中所称“今日Sa人事件”实际为某小区居民曹某某自杀事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本案中,申请人为博取关注,道听途说,在抖音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维护净化和谐的网络空间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在网络上的言行亦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在其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其“发布的内容仅是听闻群众所言”、“只是出于好奇心和凑热闹的心理发布了图文”的说法,反映出其尚未对随意发布网络虚假信息的社会危害具有足够的认识。申请人应当吸取教训,约束自己的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及行政赔偿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亦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高(皇)行罚决字〔2024〕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30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