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政复决〔2024〕126号
申 请 人:张某一,男
张某二,男
被 申 请 人: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和耕地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某某村。现申请人所在地规划为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滨湖街道管辖。当地政府称因某某村西干渠绿化项目建设,需要征收涉案人的房屋和耕地,但申请人没有见到法定征收文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申请人知悉案涉房屋和耕地所占区域无征地批复。然而,2024年3月26日,申请人的房屋被违法强拆,耕地被强挖强占,现房屋和耕地所在地已经被违法占用施工。在没有合法取得征收集体土地批准文件,没有给申请人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占用申请人宅基地和耕地所在区域施工的行为,明显违反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2024年5月28日,申请人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通过邮政快递(单号1295****6730)向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递交《查处申请书》,请求其依法立案查处在申请人房屋和耕地所在区域进行的违法占地施工行为,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占地施工,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查处结果。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对申请人递交的查处申请,未依法立案调查,构成行为不作为。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不予受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中“申请事项”处明确载明要求被申请人实施的是“立案查处”以及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其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因此,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不予受理。二、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的违法征收查处申请做出了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2024年5月29日,被申请人向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示范区分局发出了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电处理笺,要求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示范区分局就本案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回复申请人;2024年6月5日,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示范区分局向申请人发出了《受理告知书》,2024年6月6日,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示范区分局向申请人发出了《关于张某一信访事项的答复书》。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此外,根据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示范区分局提供的相关材料可知,申请人举报地块现场不存在违法建设的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申请人反应的强拆问题,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能管辖,已告知申请人联系咨询相关拆迁部门。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不予受理,被申请人已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27日,二申请人向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一、请求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立案查处在申请人房屋和耕地所在区域进行的违法占地施工行为,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占地施工,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二、请求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5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二申请人的《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并交由示范区分局会同四大队调查核实并回复申请人。2024年6月5日,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示范区分局对张某一作出《受理告知书》,该告知书显示“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们决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将于2024年8月3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您。”6月6日,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示范区分局对张某一作出《关于张某一信访事项的答复书》,将其核查结论告知并送达给申请人张某一。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职责为由于2024年10月27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何种事项向哪个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取决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规定;与此相应,能否就投诉举报事项申请行政复议,也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于投诉举报请求权的具体规定作出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因此,申请人具有向被申请人提出检举控告的权利,被申请人亦有义务对申请人反映的违法线索进行核实处理。被申请人称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说法,本机关不予认可。二、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后,将该申请交由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示范区分局会同四大队调查核实。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示范区分局接到交办事项后于2024年6月6日对张某一作出《关于张某一信访事项的答复书》告知了张某一调查核实结果。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举报的违法线索进行了处理,在本机关受理办案前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6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