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4〕123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12-19 浏览次数: 浏览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政复决〔2024123

 

   人:王某某,男

申请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平新政办依申复〔2024〕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平顶山市新华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政挂号信单号: XA643****3841,经邮政官网查询,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日签收该政府信息申请,并于2024年10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书》(平新政办依申复〔2024〕5号)。申请人不服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书》 (平新政办依申复〔2024〕5 号)中第2项“工作考核”和第3项“2023年新华区公务员招录职位、名额、报考条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遂提起行政复议,理由如下: 1、2024年10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书》(平新政办依申复〔2024〕5号)中第2项“工作考核”政府信息答复内容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答复内容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综上,依据上述规定,申请人2024年10月2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第2项“你府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中的“工作考核”明显属于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据此,被申请人以“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情况”, 属于本机关的内部工作流程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明显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答复内容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2、2024年10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书》 (平新政办依申复〔2024〕5号)中第3项“2023年新华区公务员招录职位、名额、报考条件”政府信息答复内容存在答复内容不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四“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综上,依据上述规定所述,申请人2024年10月2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第3项“你府2023年度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属于被申请人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网址无法有效打开网页,也无法实际获取上述“2023年新华区公务员招录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后来通过其他渠道获知,该项政府信息的正确网址。据此,被申请人该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准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书》(平新政办依申复〔2024〕5号)中第2项“工作考核”和第3项“2023年新华区公务员招录职位、名额、报考条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答复不准确,应当依法撤销并责令其重做。申请人请求撤销平新政办依申复〔2024〕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2项“工作考核”内容和第3项“2023年新华区公务员招录职位、名额、报考条件”内容,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平新政办依申复〔2024〕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2023年度新华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已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回复,该报告第一(五)条,已表述了“工作考核”的相关内容“……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区政府高质量发展工作考核中,进一步完善考核体系,优化考核方式、细化考评内容,采用日常抽查、季度检查、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日常考核比重……”具体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情况属于被申请人的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不予公开。新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部分栏目进行了迁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2023年度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中文标题明确,在新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可以查询到。二、平新政办依申复〔2024〕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2024年10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于2024年10月28日依法作出了平新政办依申复〔2024〕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并于2024 年10月29日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签收,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了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答复期限20 个工作日的要求。综上所述,平新政办依申复〔2024〕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3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1、你府关于焦店镇龙门口村和新华区大马村的土地征收、房屋征府信息的收等拆迁补偿情况;2、你府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内容描述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3、你府2023年度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4、你府2023年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2024年10月28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平新政办依申复〔2024〕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4项政府信息进行答复,并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该信息公开答复内容显示“……‘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情况’,属于本机关的内部工作流程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2023年度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本机关已通过新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请您自行查阅、获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平新政办依申复〔2024〕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2项答复内容“工作考核”属于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第3项告知网址无法有效打开。因此,申请人不服被该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4年11月28日,新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运维公司出具证明并提供运维工作日志截图。证明内容为:2024年11月4日,新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迁移,部分政府信息网址出现变更,其中包含2023年新华区公务员招录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网址。迁移前后均可以使用中文题目在网站进行搜索查找。

本机关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情况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之一。本案中,被申请人认定“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情况”属于内部工作流程信息无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撤销。鉴于被申请人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已主动公开并告知申请人查阅获取渠道。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已经实现,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没有实际意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本案中,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第3项,被申请人已经公开,并在被复议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中告知获取途径,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在其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已说明其后来通过其他渠道获知,该项政府信息的正确网址。”申请人已获取该政府信息,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已无必要。但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2024年10月28日向申请人作出本案答复书,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网址,11月4日其门户网站栏目进行迁移,导致了申请人无法通过其提供的网址查阅该政府信息,客观上可能导致申请人无法获取该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在今后工作中应当予以注意,及时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以保证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平新政办依申复〔2024〕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情况’,属于本机关的内部工作流程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答复内容。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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