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4〕103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11-08 浏览次数: 浏览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政复决2024103

 

   人:某一,男            

                  张某二,男

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6日作出〔2024〕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依法已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和土地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某某村,现属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滨湖街道管辖。因博文路、西干渠征迁项目,申请人的房屋和土地面临征收拆迁,然补偿安置不合理,不能保障原有生活居住水平,申请人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2024年3月28日,申请人的房屋被多部门联合组织强制拆除,土地被强占。2024年4月28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依法申请书面公开:“1.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的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方案;2.博文路、西干渠征迁项目中涉及征收某某村的土地丈量明细、房屋调查(测量)登记表、房屋征收拆迁分户补偿明细以及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2024年6月16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作出的〔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仅公开的博文路、西干渠征迁项目中涉及申请人被征收承包地和房屋的土地丈量明细、房屋调查(测量)登记表。申请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作出平政复决202458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2024年8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申请人申请的上述政府信息,非本机关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申请人作为管辖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推卸其应当承担的信息公开的职责作出的〔2024〕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实体程序均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情况。2024年5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1.申请人位于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滨湖街道某某村的房屋(房屋位置详见定位图)所在区域的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方案;2.博文路、西干渠征迁项目中涉及征收某某村的土地丈量明细、房屋调查(测量)登记表、房屋征收拆迁分户补偿明细以及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即“博文路、西干渠征迁项目”中涉及“某某村的集体土地、房屋征迁”的上述信息材料,包括申请人征收承包地和房屋的上述信息材料,也包括该项目中某某村其他村民的上述信息材料2024年6月16日,申请人收到示范区综合办公室于2024年6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7号),仅公开的博文路、西干渠征迁项目中涉及申请人被征收的土地丈量明细、房屋调查(测量)登记表。二、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情况。为查明信息公开内容,被申请人对信息公开内容分别向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示范区分局和平顶山市新城区滨湖街道办事处了解情况,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回复。2024年8月16日,示范区综合办公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9号),对申请公开内容中的“博文路、西干渠征迁项目中涉及征收某某村的土地丈量明细,房屋调查(测量)登记表”、房屋征收拆迁分户补偿明细,即“博文路、西干渠征迁项目”中涉及某某村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的上述政府信息材料,包括申请人被征收承包地和房屋的上述信息材料,也包括该项目中某某村其他村民的上述信息材料,建议申请人向平顶山新城区滨湖街道办事处了解获取该信息,并于2024年8月24日邮寄至申请人。三、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内容进行答复。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的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此项内容确非被申请人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内容,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9号)中提供咨询建议。对申请人申请公开“房屋征收拆迁分户补偿明细以及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包括申请人被征收承包地和房屋的上述信息材料”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酬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此项内容确非被申请人制作或最初获取,因事实拆除行为的主体是滨湖街道办事处,申请人应向滨湖街道办事处及某某村村委会了解获取该信息,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9号)中提供咨询建议。

经审理查明:二申请人于2024年4月26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所需信息内容为“申请人在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滨湖街道某某村拥有房屋和耕地,因博文路、西干渠征迁项目被征收。为核实征收合法性,依法申请书面公开:1、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的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方案;2、博文路、西干渠征迁项目中涉及征收某某村的土地丈量明细、房屋调查(测量)登记表、房屋征收拆迁分户补偿明细以及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信息公开申请表》上显示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质,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被申请人曾要求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示范区分局和平顶山市新城区滨湖街道办事处协助办理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示范区分局与平顶山市新城区滨湖街道办事处均就涉案政府信息中其制作或保存或应当制作或保存部分给被申请人回复。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对申请人作出〔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对该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31日作出平政复决202458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6日对申请人作出〔2024〕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载明“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的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方案,非本机关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建议您向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示范区分局了解获取该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向规定,现予以告知。”“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博文路、西干渠征迁项目中涉及征收某某村的土地丈量明细、房屋调查(测量)登记表、房屋征收拆迁分户补偿明细,即‘博文路、西干渠征迁项目’中涉及某某村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的上述政府信息材料,包括申请人被征收承包地和房屋的上述信息材料,也包括该项目中某某村其他村民的上述信息材料,非本机关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建议您向平顶山市新城区滨湖街道办事处了解获取该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现予以告知。”“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博文路、西干渠征迁项目中涉及征收某某村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即‘博文路、西干渠征迁项目’中涉及某某村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的上述政府信息材料,包括申请人被征收承包地和房屋的上述信息材料,也包括该项目中某某村其他村民的上述信息材料,非本机关制作或最初获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建议您向平顶山市新城区滨湖街道办事处了解获取该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向规定,现予以告知。”申请人对该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故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应为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被申请人根据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调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三十六第(五)项告知申请人向制作或保存的单位申请信息公开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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