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政复决〔2024〕102号
申 请 人:马某,男
申 请 人:陈某某,男
被 申 请 人: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
第 三 人:常某一,男
申请人二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1日作出的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4〕3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二人对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本机关决定合并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录像时间(8区):2024年5月19日,星期日,零晨2点46分25秒停放车后,就回家了,零晨2点47分20秒,马某又在原处看一下自己的车离开,由于,第二天,很早就过来提车了,停车点是临时停车处。马某驾驶的黑色宝马(豫D3****)停放在一处停车位((豫C9****)车的停车处前),陈某某将白色比亚迪(豫DYX***)停放在另一停车处((豫C9****))车的停车处后)。录像时间(8区):2024年5月19日,星期日,零晨3点34分07秒,开来了一辆小车,车上两男一女下车。其中,一男上身穿着白T恤就是违法行为人常某二先下车拍照,另一男上身穿着黑色T恤,就是违法行为人常某一紧跟着下车拍照,一女穿着连衣裙就是违法行为人女的高某某下车走到停车处拍照。他们分别对停车辆进行拍照。接着,另一男上身穿着黑色T恤违法行人常某一直接跳到白色比亚迪(豫DYX***)车头上,到另一台停放的无车棚子货车上过去拿绳子(实际上法行人常某一可以走过去到停放无车棚子货车直接拿绳子,白色比亚迪(豫DYX***)没有挡住他的去路,常某一从车上拿回来绳子就是沿着车走过来的。常某一就指使违法行为人常某二去另一辆货拉拉车和司机,白衣男常某二走到黑色宝马(豫D3****)车头前,在03:35:23时,白衣男常某二指着车右前轮子,让常某一把绳子拴住右前轮子,常某一就照办拴住右前轮,一直在拴住车前轮,在03:35:35时,出现了四个人,常某一就照办拴住右前轮;最右侧一台货拉拉车前有一白衣男常某二,03:35:36白衣男常某二开货拉拉车车门上车,在03:35:56时,常某一跳到黑色宝马(豫D3****)车头上,猛踩车头,在03:36:23时才下来。在03:35:59时,常某二启动了货拉拉这台车,货拉拉车车灯亮了。在03:36:40时,常某二调转了货拉拉车车头向右,常某一把另一头联接上白衣男常某二开货拉拉车后尾部。在03:36:40时,常某二开货拉拉车牵引拉动了黑色宝马(豫D3****)向右转。女的高某某正在指挥着常某二开货拉拉车拉动方向。在03:37:32时,有一抽烟男在一旁边观察着。在03:37:57时,常某二下车走过来。常某一回到原来的车上再去拿绳子。在03:37:57时,女的高某某帮助常某一理顺绳子。常某二也帮助整理绳子。常某二拿着整理的绳子和常某一拿另一头,一起走到黑色宝马(豫D3****)右轮子处,再次拴住右轮子作牵引,在女的高某某指挥下,在03:40:43时,常某二再开开货拉拉车牵引拉动黑色宝马(豫D3****)。这时,抽烟男、女的高某某、常某一站着一排在观察。女的高某某在黑色宝马(豫D3****)前后指挥着。在03:41:29时,常某二第二次下车走过来观察黑色宝马(豫D3****)尾部。在03:42:01时,又拿出绳子再次去拴住黑色宝马(豫D3****)右侧轮。在03:42:41时,平顶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铺门卷拉门自动向上打开,女的高某某进平顶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铺拿出了铁质长工具递过去给常某一,抽烟男也在观察了,此时,常某二开动车辆,常某二开动货拉拉车拉动走了黑色宝马(豫D3****),此时,黑色宝马(豫D3****)有盲区了。女的高某某在指挥拉动黑色宝马(豫D3****)。在03:44:14时,女的高某某再次走进平顶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铺,常某二第三次下车观察,在03:44:52时,常某一走进商铺后,出来手里拿着一个工具,女的高某某跟了出来。在03:46:37时,常某二再次开车牵引拉动黑色宝马(豫D3****)。在03:46:56时,黑色宝马(豫D3****)的车轮抱死状态,不好拉动,常某二就强拉动着。在03:47:29时,常某二第四次下车观察,常某一再次上到白色比亚迪(豫DYX***)车头上,这里,画面里出现了另一个穿着黑T恤男是过路的。在03:48:35时,常某一开出了无棚子货车,在03:50:57时,抽烟男就开出了货拉拉运输车(豫C9****)。总共用时与录像时间(8区):2024年5月19日,星期日,零晨3点34分07秒比是16分50秒。在03:51:30时,常某一开出了无棚子货车绕道来到了常某二开的车处。常某二提车向前开,常某一准备用无棚子货车,再次牵引拉动黑色宝马(豫D3****)。在03:53:57时,抽烟男就开走了货拉拉运输车(豫C9****)。但是,常某一准备用无棚子货车,再次牵引拉动了黑色宝马(豫D3****)。在03:54:21时,常某一推出平顶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铺的运货铲车,铲车上有货架板,木箱子,推动了黑色宝马(豫D3****)尾部。用它撬动黑色宝马(豫D3****)尾部。在03:55:14时,常某二又走入平顶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铺推出了另一台运货铲车,这时,黑色宝马(豫D3****)前后车灯一直在闪动着,常某一用铲车撬动黑色宝马(豫D3****)右侧身中间,常某二用铲车撬动黑色宝马(豫D3****)车头左侧轮,常某一又帮助常某二用铲车撬动黑色宝马(豫D3****)车头左侧。在03:56:42时,常某二用铲车用力上下和用自己的脚站到铲车上撬动黑色宝马(豫D3****)车头左侧轮,同时,常某一站到铲车上用铲车撬动黑色宝马(豫D3****)右侧身中间,这时,黑色宝马(豫D3****)前后车灯一直在闪动着,在03:57:23时,常某一、常某二分别拉回了自己的铲车,放到商铺。在03:58:20时,常某一再次开无棚子货车牵引拉动黑色宝马(豫D3****)。这时,黑色宝马(豫D3****)前后车灯一直在闪动着,在03:59:40时,常某一下车。在04:00:50时,常某一再次从商铺拉出了刚才自己用的铲车。绕到黑色宝马(豫D3****)车头前,对右侧轮子进行撬动,这时,黑色宝马(豫D3****)前后车灯一直在闪动着,在04:02:52时,常某一拉回自己用的铲车送到商铺。在04:03:46时,常某二又驾驶无棚子货车牵引拉动黑色宝马(豫D3****)。女的高某某在指挥着。在04:11:53时,常某一开来时的小型车,与女的高某某、常某二离开事发地,黑色宝马(豫D3****)斜放在路中间,前后车灯不再闪动了,黑色宝马(豫D3****)机车内部出现了故障。理由:马某提出车辆司法鉴定意见,请求在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车辆司法鉴定,或者平顶山市的车辆司法鉴定所对损坏车辆内部的功能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意见。但是,西市场派出所不同意,执意进行平顶山市物价局车辆定损价格认证书,这样做的缺陷是物价局不是专业的车辆损坏鉴定中心,物价局无法对本案车辆实际车辆机动车辆特征鉴定(含性能、结构、参数鉴定)、机动车辆质量和质量事故鉴定、机动车总成和零部件鉴定等依法确认。正确的做法是先有车辆司法鉴定意见,再针依据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车辆定损价格认证。派出所没有对黑色宝马(豫D3****)外观损坏、黑色宝马(豫D3****)前右轮子被强力拉动的损坏损失;铲车对前车两轮子被强力撬动下的损坏损失;黑色宝马(豫D3****)右侧车身中间的被强力撬动下的损坏损失:黑色宝马(豫D3****)前后车灯在被车强力拉动下亮灯闪烁车机内被损坏损失:黑色宝马(豫D3****)前后车灯在被车强力拉动下亮灯闪烁到不会亮灯闪烁熄火车机内被损坏损失;黑色宝马(豫 D3****)被强力移动十几米的损坏程度损失;黑色宝马(豫D3****)、自色比亚迪(豫DYX***)车头部在被强力践踏下外观损坏损失、引擎损坏损失等,进行赔偿调解,不知道违法行为人常某一、常某二、高某某(女)三人的赔偿态度,就直接作出了违法行为人常某一《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4)347号》。常某一、常某二、高某某(女)三人共同违法。涉嫌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常某一、常某二起主要作用,常某一,常某二是主要违法行为人。高某某(女)在整个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违法行为人。没有对主要违法行为人之一的常某二作出拘留行政处罚,没有对协从帮助违法行为人高某某(女)作出拘留行政处罚。本案平顶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72U8K:法定代表人:常某一;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街道平安大道西段路北某某果品批发市场3区**-**号)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了,平顶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了货车车辆、铲车、小工具等作案工具,派出所没有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对法定代表人常某一进行处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常某一作出的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4〕3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依法查明:2024年5月18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马某以在新华区某某水果市场发现别人出售自己代理的“某某某”水牛奶商品为由,指使违法行为人陈某某趁送货司机不备将运输“某某某”水牛奶的货拉拉货车(豫C9****)车钥匙拔走,货主常某一发现车钥匙不见后报警,派出所民警勒令陈某某将钥匙返还车主。当日23时30分许,陈某某将车钥匙送至派出所,民警告知其发现跨区域销售代理商品时应通过合法、合理渠道维权,不能作出违法行为。马某不听民警劝阻,又于5月19日凌晨2时许,私自驾驶黑色宝马车(豫D3****)堵在某某水果市场货拉拉运输车辆前方,并指使陈某某将白色比亚迪车(豫DYX***)堵在货拉拉运输车辆后方,致使车辆不能正常通行。常某一发现货车被堵后,将宝马车拖拽走,在拖拽的过程中常某一跳上车辆踩踏黑色宝马与白色比亚迪车辆前引擎盖,造成两辆车损坏,经鉴定,两辆车的损失市场修复价格合计1250元。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马某、陈某某、常某一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2024年5月21日,新华分局西市场派出所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办理。案件受理后,办案单位对该案进行了详细调查取证,调取了大量证据,相关证据能够证明马某、陈某某为了排除市场竞争,无事生非、逞强耍横、制造事端,故意实施拔车钥匙、堵截送货车辆的行为,二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而常某一踩踏两辆车的引擎盖,造成两辆车损坏,其行为涉嫌故意损坏财物。2024年6月18日,因该案疑难复杂,案件30日未办结,办案单位对该案延长办案期限至60日。7月21日,常某一被传唤到案,办案单位综合全案证据材料,认定常某一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损坏财物。当日,办案民警对常某一进行了处罚前告知,常某一不提出申辩,被申请人依法对常某一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2024年7月25日,违法嫌疑人马某、陈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办案单位综合全案证据材料,认定马某、陈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当日,办案民警对二人进行了处罚前告知,马某提出陈述申辩,办案民警依法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了复核并制作复核笔录。当日,被申请人依法对马某、陈某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8日和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三、针对申请人复议申请书的答辩意见。(一)关于本案中对车辆损坏情况进行鉴定的答辩意见。案件发生后,办案单位委托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的损坏情况进行市场修复价鉴定,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要求办案单位寻找三家汽车修理厂技术人员对车辆进行现场勘验,协助进行价格鉴定。2024年5月23日,办案民警与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人员及三家汽车修理厂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两辆损坏车辆进行了现场勘验,经现场勘验,未发现宝马车除引擎盖、前保险杠之外的其他损坏。(二)关于未对常某二、高某某进行处罚的答辩意见办案民警结合价格认证情况,未发现宝马车存在除引擎盖、前保险杠之外的其他损坏,结合案件监控视频等证据,常某二拖拽宝马车的行为未造成车辆损坏,宝马车引擎盖、前保险杠的损坏是常某一造成的。因此,本案中常某二未实施故意损坏财物的违法行为,而高某某只是在现场,也未实施故意损坏财物的违法行为。综上,常某二、高某某二人未实施违法行为,不能对二人进行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对常某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4〕3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人未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19日9时许,申请人马某拨打110电话报警称车辆受损。其后,值班民警处警现场核实勘验情况,发现报警人将车辆停放于市场内部商户门前,经调取监控得知车辆系有人拖车,宝马车有损坏情况。同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西市场派出所向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市场监督管理所调取证据,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市场监督管理所向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为: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平顶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开封市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某某某纯牛奶销售出货单、广西某某乳液股份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证据。2024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向某某水果市场、某某超市调取2024年5月18、19日市场监控。2024年5月19日、20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西市场派出所对申请人二人、第三人、常某二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5月21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西市场派出所制作《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对本案作为行政案件立案。2024年5月22日、25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西市场派出所对高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6月14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平新认字〔2024〕07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豫DYX***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豫D3****宝马牌小型轿车基准日2024年5月19日市场修复价格为1250元。2024年6月18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西市场派出所告知申请人二人、第三人、常某二、高某某《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结论,申请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2024年6月19日,被申请人制作《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4年7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不同意重新鉴定告知书》,申请人拒签。期间,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西市场派出所亦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根据调查情况,被申请人认定案件事实为,“申请人二人与第三人、常某二二人存在生意竞争,2024年5月18日19时50分申请人来到某某水果市场,申请人拔走了正在给第三人、常某二卸货的货(豫C9****)钥匙,并且于2024年5月19日2时43分,申请人分别驾驶黑色宝马(豫D3****)和白色比亚迪(豫DYX***)停放在被拔钥匙的货车的前后,一些列行为造成货车司机无法离开,2024年5月19日3时30分,第三人与常某二将停放在货车前方的黑色宝马用绳子牵引拖拽5米左右,并且第三人踩踏了黑色宝马与白色比亚迪前引擎盖,造成两辆车有损坏。”2024年7月21日,被申请人告知第三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第三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4〕3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故意毁坏财物,决定对第三人行政拘留五日。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4年7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4〕3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陈某某寻衅滋事,决定对陈某某行政拘留五日。
2024年7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4〕3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马某寻衅滋事,决定对马某行政拘留八日。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第三人用绳子牵引拖拽停在货车前方的黑色宝马车,并踩踏了黑色宝马车和白色比亚迪车的引擎盖,造成两辆车损害,应当受到处罚,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4〕3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8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