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政复决〔2024〕100号
申 请 人:马某,男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
第 三 人:常某一,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4〕3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5月18日19时许,申请人和陈某某送货过程中,在某某农副产品物流园发现运输“某某某”品牌商品的货拉拉运输车(豫C9****)也在运送配送同样的自己代理的某某某水牛奶商品。疑似假冒产品。由于看不到货拉拉运输车(豫C9****)的驾驶人来开车,陈某某随手就拔出了(豫C9****)的车钥匙。随即,申请人就打了110报警平台电话,说明了拔(豫C9****)车钥匙的理由是自己是本区域的经销商,目的就是想联系上“某某某”品牌商品的货拉拉运输车(豫C9****)的驾驶人。紧接着申请人又拨打12345市长热钱,向值班工作人员说明打电话的事实与理由,请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此事,怀疑假产品,12345市长热钱工作人员向申请人提供的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电话。2024年5月19日上午,申请人又给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市场监督管理打电话,回复说打西市场监督管理的电话,反映了货拉拉运输车(豫C9****)的驾驶人可能推销的是假冒“某某某”品牌商品。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申请人不能证明货是假冒产品,未进行处理。在无奈情况下,想通过拨出车钥匙的方式,让(豫C9****)的驾驶人打110报警,110报警电话再与申请人联系,申请人再把车钥匙交给车主,再具体了解一下区域经销的具体情况。申请人报警110的用意和目的,通过了110报警平台的认可。在申请人与陈某某在(豫C9****)车的停车处等不上驾驶人后,约20点就离开回家了。随后,申请人向住在洛阳的某某某牛奶豫南地区城市经理反映发现的货拉拉运输车(豫C9****)的驾驶人可能涉嫌推销假冒“某某某”品牌商品问题,并前往洛阳。晚上约22时左右,陈某某给申请人打电话称西市场派出所不让其离开,直至申请人把车钥匙送到。申请人从赴洛阳的路上调头回来于2024年5月18日23时30分许,将车钥匙送至派出所,把钥匙交给了值班民警。申请人告知派出所货拉拉运输车(豫C9****)的驾驶人可能涉嫌推销假冒“某某某”品牌商品。但是派出所不给涉嫌假冒“某某某”品牌商品立案。从派出所出来,申请人和陈某某就各自开车直接去了某某果品批发市场。看到货拉拉运输车(豫C9****)还在临时停车处原地停着,这时,已经是到第二天2024年5月19日,零晨2点43分,为了能够得到是否涉嫌假冒“某某某”品牌商品的证据。申请人、陈某某分别就把自己车辆停放在了平顶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铺门前对面的临时停车处(平顶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72U8K;法定代表人:常某一;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街道平安大道西段路北某某果品批发市场3区**-**号) 法定代表人:常某一;就是本案违法行为人之一。当时,临时停车处就停放着货拉拉运输车(豫C9****)和平顶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一台货车,两车并排在同一方向停车,只是平顶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一台无棚子货车头与货拉拉运输车(豫C9****)不是平行的,平顶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一台无棚子货车在货拉拉运输车(豫C9****) 车头后。在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4)362号、3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述“后引发违法行为人常某一强行拖拽黑色宝马(豫D3****)车辆,违法行为导致双方矛盾激化。”是故意为第三人、常某二、高某某(女)三人的违法行为徇私舞弊。 第一、第三人、常某二、高某某(女)就没有在第一时间给陈某某或申请人打电话,第二、退一步讲就算是私自违法拖拽车辆,为货拉拉运输车(豫C9****)开车让道的最好办法就是用无棚子货车牵引拉动白色比亚迪(豫DYX***)的车尾部,一下就拉开了。第三人、常某二、高某某(女)想按照常理、常规解决问题,就是打电话,如果打了电话陈某某或申请人拒不开车,可以定义陈某某或申请人停车行为违法。但是第三人、常某二、高某某(女)三人没有一人想到打电话。第一时间,拍照,就是拿绳子拖车。共同齐心协力拖车,就是拖黑色宝马(豫D3****),自始自终就不去拖动一下白色比亚迪(豫DYX***)的车尾部。如果真是想要解决为货拉拉运输车(豫C9****)开车让道问题,就不会在黑色宝马(豫D3****)已经出现了前后闪光灯报警闪光的情况下,会不会这样做已经造成了车内部损坏,黑色宝马(豫D3****)车轮子已经抱死了,分别用了两辆车来拉动黑色宝马(豫D3****),几次用铲车撬动黑色宝马(豫D3****)。费工费时。第三人、常某二、高某某(女)三人就是借故生非,故意以牵引拉动黑色宝马(豫D3****),故意任意损毁价值40万元的宝马。在实施过程中,三个没有任何悔意,三人都非常投入。第三人、常某二、高某某(女) 三人知道自己在犯法了,但是,在近20分钟内,他们就没有中止违法行为。常某一、常某二、高某某(女)在03:50:57时,抽烟男就开出了货拉拉运输车(豫C9****)以后,就应当中止拖车了。但是,他们没有收手,中止违法行为,在03:50:57时以后,增加了几次实施铲车撬动拖车的行为,更换了用无棚子货车牵引拉动黑色宝马(豫D3****)的行为,在都撬动、拉不动黑色宝马(豫D3****)的情况下,三人才收手的。否则,黑色宝马(豫D3****) 后果不可想像。这就是他们三人违法心理,想借拖车的行为把黑色宝马(豫D3****)占有的动机。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4)362、3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听民警劝阻私自将自己驾驶的黑色宝马(豫D3****)堵在某某水果市场货拉拉运输车辆前,并指使陈某某将白色比亚迪(豫DYX***)堵在货拉拉运输车辆后方,致使车辆不能正常通行。”是西市场派出所为制造寻衅滋事情节,是徇私舞弊。平公新(西)立告字(2024)257号《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行政案件立案/不予立案告知书》中“你(单位)于2024年05月19日报称的2024年05月19日平顶山市新华区常某一故意损毁财物案,我单位已立案。”第三人故意损毁财物案的性质就是寻衅滋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对陈某某、申请人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被申请人对陈某某、申请人根本就没有依法立案程序。因此,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把“货拉拉运输车(豫C9****)车钥匙拔走”“私自将自己驾驶的黑色宝马(豫D3****)堵在某某水果市场货拉拉运输车辆前,并指使陈某某将白色比亚迪(豫DYX***)堵在货拉拉运输车辆后方。”认定为寻衅滋事的事实,就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4〕3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依法查明:2024年5月18日19时许,申请人以在新华区某某水果市场发现别人出售自己代理的“某某某”水牛奶商品为由,指使陈某某趁送货司机不备将运输“某某某”水牛奶的货拉拉货车(豫C9****)车钥匙拔走,货主第三人发现车钥匙不见后报警,派出所民警勒令陈某某将钥匙返还车主。当日23时30分许,申请人将车钥匙送至派出所,民警告知其发现跨区域销售代理商品时应通过合法、合理渠道维权,不能作出违法行为。申请人不听民警劝阻,又于5月19日凌晨2时许,私自驾驶黑色宝马车(豫D3****)堵在某某水果市场货拉拉运输车辆前方,并指使陈某某将白色比亚迪车(豫DYX***)堵在货拉拉运输车辆后方,致使车辆不能正常通行。第三人发现货车被堵后,将宝马车拖拽走,在拖拽的过程中第三人跳上车辆踩踏黑色宝马与白色比亚迪车辆前引擎盖,造成两辆车损坏。经鉴定,两辆车的损失市场修复价格合计1250元。以上事实有第三人、申请人、陈某某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2024年5月21日,新华分局西市场派出所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办理。案件受理后,办案单位对该案进行了详细调查取证,调取了大量证据,相关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陈某某为了排除市场竞争,无事生非、逞强耍横、制造事端,故意实施拔车钥匙、堵截送货车辆的行为,二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而第三人踩踏两辆车的引擎盖,造成两辆车损坏,其行为涉嫌故意损坏财物。2024年6月18日,因该案疑难复杂,案件30日未办结,办案单位对该案延长办案期限至60日。2024年7月25日,违法嫌疑人申请人、陈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办案单位综合全案证据材料,认定申请人、陈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当日,办案民警对二人进行了处罚前告知,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办案民警依法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了复核并制作复核笔录。当日,新华分局依法对申请人、陈某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8日和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三、针对申请人复议申请书的答辩意见。(一)关于本案中对车辆损坏情况进行鉴定的答辩意见。案件发生后,办案单位委托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的损坏情况进行市场修复价鉴定,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要求办案单位寻找三家汽车修理厂技术人员对车辆进行现场勘验,协助进行价格鉴定。2024年5月23日,办案民警与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人员及三家汽车修理厂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两辆损坏车辆进行了现场勘验,经现场勘验,未发现宝马车除引擎盖、前保险杠之外的其他损坏。(二)关于未对常某二、高某某进行处罚的答辩意见。办案民警结合价格认证情况,未发现宝马车存在除引擎盖、前保险杠之外的其他损坏,结合案件监控视频等证据,常某二拖拽宝马车的行为未造成车辆损坏,宝马车引擎盖、前保险杠的损坏是第三人造成的。因此,本案中常某二未实施故意损坏财物的违法行为,而高某某只是在现场,也未实施故意损坏财物的违法行为。综上,常某二、高某某二人未实施违法行为,不能对二人进行行政处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4〕3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人未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19日9时许,申请人拨打110电话报警称车辆受损。其后,值班民警处警现场核实勘验情况为,报警人将车辆停放于市场内部商户门前,经调取监控得知车辆系有人拖车,宝马车有损坏情况。同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西市场派出所向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市场监督管理所调取证据,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市场监督管理所向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为: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平顶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开封市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某某某纯牛奶销售出货单、广西某某乳液股份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证据。2024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向某某水果市场、某某超市调取2024年5月18、19日市场监控。2024年5月19日、20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西市场派出所对申请人、第三人、常某二、陈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5月21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西市场派出所制作《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对本案作为行政案件立案。2024年5月22、25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西市场派出所对高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6月14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平新认字〔2024〕07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豫DYX***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豫D3****宝马牌小型轿车基准日2024年5月19日市场修复价格为1250元。2024年6月18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西市场派出所告知申请人、第三人、常某二、陈某某、高某某《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结论,申请人、陈某某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2024年6月19日,被申请人制作《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4年7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不同意重新鉴定告知书》,申请人、陈某某拒签。期间,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西市场派出所亦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根据调查情况,被申请人认定案件事实为,2024年5月18日19时许,申请人以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某某水果市场发现别人出售自己代理的某某某水牛奶商品为由,指示陈某某趁送货司机不备将运输“某某某”品牌商品的货拉拉运输车(豫C9****)车钥匙拔走,派出所民警多次勒令将钥匙返还车主的情况下,2024年5月18日23时30分许将车钥匙送至派出所,在民警告知其发现跨区域销售代理商品时应通过合法,合理渠道维权。同时自己处理方式不合法的情况下,申请人为了恶意进行市场竞争,不听民警劝阻私自将自己驾驶的黑色宝马(豫D3****)堵在某某水果市场货拉拉运输车辆前,并指使陈某某将白色比亚迪(豫DYX***)堵在货拉拉运输车辆后方,致使车辆不能正常通行。后引发第三人强行拖拽黑色宝马(豫D3****)车辆,违法行为导致双方矛盾激化。”2024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申请人提出陈述和申辩。其后,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西市场派出所对申请人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制作复核笔录。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4〕3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寻衅滋事,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八日。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4年7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4〕3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常某一故意毁坏财物,决定对常某一行政拘留五日。2024年7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4〕3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陈某某寻衅滋事,决定对陈某某行政拘留五日。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指使陈某某将运输车(豫C9****)车钥匙拔走。数小时后,民警责令下申请人归还车钥匙。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但是申请人未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又实施“堵车”行为,激化与第三人矛盾,应当受到处罚。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4〕3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8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