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政复决〔2024〕99号
申 请 人:白某一,男
白某二,男
白某三,男
蔡某某,男
曹某某,男
常某某,男
陈某一,男
陈某二,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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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某某,男
杜某一,男
杜某二,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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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男
樊某某,男
范某某,男
方某某,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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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三,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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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十一,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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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十三,男
李某十四,男
李某十五,男
李某十六,男
李某十七,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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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一,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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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二,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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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八,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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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十一,男
刘某十二,男
刘某十三,男
刘某十四,男
卢某一,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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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一,男
罗某二,男
罗某三,男
罗某四,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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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一,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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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一,男
马某二,男
马某三,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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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五,男
马某六,男
苗某某,男
聂某某,男
潘某,男
庞某某,男
齐某某,男
乔某某,男
曲某某,男
屈某某,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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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某某,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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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一,男
申某二,男
沈某一,男
沈某二 ,男
沈某三,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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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某,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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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一,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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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三,男
苏某,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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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男
仝某,男
万某一,男
万某二,男
万某三,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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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一,男
王某二,男
王某三,男
王某四,男
王某五,女
王某六,男
王某七,男
王某八,男
王某九,男
王某十,男
王某十一,男
王某十二,男
王某十三,女
王某十四,男
王某十五,男
王某十六,男
王某十七,男
王某十八,男
王某十九,男
王某二十,男
王某二十一,男
王某二十二,男
王某二十三,男
王某二十四,男
王某二十五,男
王某二十六,男
王某二十七,男
王某二十八,男
王某二十九,男
王某三十,男
王某三十一,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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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三十三,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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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三十六,男
王某三十七,男
王某三十八,男
王某三十九,男
王某四十,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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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三,男
吴某四,男
吴某五,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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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男
徐某一,女
徐某二,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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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四,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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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一,女
闫某二,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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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一,男
杨某二,男
杨某三,男
杨某四,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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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男
尹某,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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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某,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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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二,男
余某某,女
袁某某,男
岳某某,男
张某一,男
张某二,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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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四,男
张某五,男
张某六,男
张某七,男
张某八,男
张某九,男
张某十,男
张某十一,女
张某十二,男
张某十三,男
张某十四,女
张某十五,男
张某十六,女
张某十七,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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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十九,男
张某二十,男
张某二十一,女
张某二十二,男
张某二十三,男
张某二十四,男
张某二十五,男
张某二十六,男
张某二十七,男
张某二十八,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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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女
赵某一,男
赵某二,男
赵某三,男
赵某四,男
赵某五,男
赵某六,男
赵某七,男
赵某八,男
赵某九,男
赵某十,男
赵某十一,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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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二,男
郑某三,男
郑某四,男
郑某五,男
郑某六,男
周某一,男
周某二,男
周某三,男
周某四,男
王某四十一,男
柳某,男
张某三十,男
郝某四,男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8月1日,本机关作出平政复补〔2024〕14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2024年8月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正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在平顶山市城区从事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经营者,投资购买了一辆符合本市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的出租车辆,并获得了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授权使用的出租车辆经营权。2024年5月17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申请书》,被申请人也已经于2024年5月19日签收。但是至今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处理并作出书面回复。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经营许可申请一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白某一等290人中除去王某九外,其余人实质上并未向答复人提出过所谓的经营许可申请。2024年7月2日,被申请人在王某九的告知陪同下,在被申请人住所地交通大厦的门岗邮件自助点地上看到了王某九邮寄的一箱资料。打开箱子后发现,除去王某九的申请有联系方式和其对律师的委托授权手续(不包含行政许可申请)外,其他301份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申请书》中没有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和委托授权手续,更未见到本人。因此,王某九无权代理其他301人提出经营许可申请,而其他301人的申请书等资料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无法联系相关当事人,其他301人当属于未曾向被申请人提出过任何形式的经营许可申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为白某一等290人,而王某九一并邮寄到市交通大厦的申请书查验数量为302人,人数比对不上,主体不清楚。本案白某一等290人提出一个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如果白某一等290人均依法向被申请人提出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则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申请主体,对应一个独立的经营许可行为,应各自独立行使权利,不存在290个人一并申请经营许可、一个行政许可行为的情形。因此,对应的白某一等290个人应分别提出各自的行政复议申请,为290个各自独立的复议(诉讼)。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存在因“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前提。申请人以整箱资料邮寄至被申请人交通大厦门岗邮件自助点的方式申请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但王某九并未依法提出案涉经营许可申请。2024年7月2日,王某九到被申请人相关科室,告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说,他此前已经将包括他本人在内的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申请书邮寄给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没有见到,于是和王某九一同查找发现,一个纸箱大小的包裹在交通大厦大门口邮件自助点的地上(交通大厦并非被申请人一个单位,该邮件自助点为整个大厦的,为职工自助取件形式,没有专人进行公文流转管理,也并非对外承办业务的科室)。王某九说这个就是他们递交的申请。此时,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才看到了该箱资料,上面的收件人为“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邮寄人为“王某九”。随即查看资料后,只有王某九有联系方式和其委托律师的委托授权手续(不包含行政许可申请)。被申请人认为王某九提出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申请,一是没有前往被申请人办理交通行政许可事项的办公场所新城区审批大厅交通局服务窗口或通过河南政务网提出;二是没有按照格式文本的申请书提出;三是没有按照办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要件提供资料,于是在2024年7月8日给王某九电话联系,告知其提出本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方式和要件不正确,要求前往新城区审批大厅交通局服务窗口或通过河南政务网,按照格式申请书和法定要件提交合格的申请。但截至目前,王某九没有前往被申请人办理交通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场所新城区审批大厅交通局服务窗口,也未通过河南政务网提交合格的申请及要件资料。被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等规定,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案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申请书为格式文本,在被申请人办理交通许可事项的办公场所新城区审批大厅交通局服务窗口公示有格式文本以及需要的要件资料,同时河南政务网也公示有相应的格式文本和所需的要件资料。那么,王某九拟提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申请,应依法按照格式文本的申请书提出,并按照所需要件提供资料。二是申请行政许可虽然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信函方式提出,但应当有合法的委托手续,以及向对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而众所周知,被申请人办理交通行政许可事项的办公场所为新城区新城区审批大厅交通局服务窗口,而不是交通局办公室。对于行政许可法中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应按照普通人的常情常理作出合理、客观的解释。那么,王某九拟提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申请,应依法向被申请人办理交通行政许可事项的办公场所为新城区新城区审批大厅交通局服务窗口提出(也可以使用河南政务网网上申请)。三是申请许可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前所述,王某九邮寄的资料除申请书和王某九对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不包含行政许可申请)、律所函外均为复印件,且无法联系当事人,无法核实真实性;同时,没有按照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所需的要件提供资料。故,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告知王某九的申请方式和要件不符合法定要求,并明确告知其正确的方式要求,已经依法履行了应有的法定职责。此后,王某九未按要求提出正式、合格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漠视。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应尽的法定职责,白某一等290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邮政单号:1249*****9510)《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件人信息为“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申请人认为其符合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条件,请求被申请人作出准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决定。2024年5月19日,被申请人签收,物流追踪信息显示“单位收发室签收”。2024年7月2日,申请人王某九前往被申请人处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一同查找到申请材料在交通大厦邮件自助点。2024年7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王某九,告知主要内容为:1、行政许可事项应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或通过河南政务网申请。2、没有按照格式文本申请书提出。3、申请行政许可要件不齐全。其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对行政许可的申请方式进行了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不违反上述规定。同时,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对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许可后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四十二条对行政许可的期限作了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因此,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期限作出相应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申请书》等相关申请材料。根据物流追踪信息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9日签收。被申请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进行处理。但直至2024年7月2日,申请人王某九前往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才在交通大厦邮件自助点查找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怠于履行职责。虽然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8日电话联系申请人王某九,但被申请人处理方式亦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能视为其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8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