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4〕98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11-08 浏览次数: 浏览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政复决202498

 

   人:鲁某一,男

鲁某二,男

鲁某三,男

鲁某四,男

远某某,男

鲁某五,男

鲁某六,男

刘某某,女

鲁某七,男

鲁某八,男

王某,男

鲁某九,男

毛某一,男

毛某二,男

鲁某十,男

鲁某十一,男

鲁某十二,男

李某某,女

   人:汝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及失地养老金补偿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河南省汝州市夏店乡上村和磨村的村民,于2010年因煤矿项目将土地租赁给煤矿公司但一直没有看到任何征收文件。2024年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申请人土地位于河南平顶山矿区夏店煤矿项目征收范围内土地已经被征收,但申请人在2023年没有看到任何征收安置公告文件,没有收到征地安置补偿及失地社保,申请人属于被征收安置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法定参保人员,但相关政府部门至今未依法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法定职责。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批复前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资金划拨到相应社会保险基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金计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因此申请人于2024年5月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及失地养老保险补偿申请书》,申请履行对申请人的征地补偿安置职责及失地养老保险的参保义务或者货币补偿应为申请人交纳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邮寄单据显示被申请人于5月25 日已经签收,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予任何回复。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程序与实体均违法,并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复议,请复议机关依法进行全面审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安置的法定职责。1、涉案用地征地补偿安置职责已履行。申请人的被征土地已经按照当年度标准予以补偿,其土地价值已得到充分弥补。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夏店煤矿项目于2008年开始征地,2012年征地结束。 征地范围涉及夏店镇鲁某村、上某村、磨某村。该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为28.0082公顷,其中占用鲁某村1.3330公顷土地,磨某村11.9385公顷土地,上某村14.7367公顷土地。 2012年,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该项目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共计2520.7380万元。夏店镇政府已将含涉案农户在内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已全部发放到位。2021年,夏店矿补办土地手续。2、社会保障费已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发放。2024年1月,社会保障局按照标准发放至被征地户补贴对象社保账户。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2021〕49号)文件要求,夏店镇被征地户共计286户,征用土地共计420.123亩,社会保障费用共计1848.5412万元,河南省平煤神马夏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 18 日已足额缴入汝州市失地少地农民补贴资金财政专户,汝州市人社局按照每亩44000元标准以发放至被征地户补贴对象社保账号中。根据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文件豫社保〔2023〕27号规定,补贴对象属于已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领取待遇的;在异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外省(区、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的等四种情形,通过“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模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支付”项目,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符合上述四种情形的打入养老保险金个人临时账户,待符合领取条件后再进行领取。二、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书。实际上被申请人已经完全履行申请人请求的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金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完全履行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社会保障金的法定职责,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汝州市人民政府征收河南省汝州市夏店镇上某村、鲁某村、磨某村部分集体土地作为河南省平顶山矿区夏店煤矿项目建设用地。申请人系河南省汝州市夏店镇上某村、磨某村村民,是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2024年5月24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以及失地养老保险参保义务为由,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送《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及失地养老保险补偿申请书》(中国邮政单号:1224*****9818)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2024年5月25日,被申请人签收,签收信息为“其他,送到一楼值班室”。2024年8月1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请求为,确认被申请人未回复其申请书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履行失地养老保险参保义务或货币补偿。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法定征收土地组织实施主体,具有履行安置补偿并安排社会保障费用的法定义务。申请人作为与案涉土地征收存在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补偿申请,被申请人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及失地养老保险补偿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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