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政复决〔2024〕97号
申 请 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 申 请 人:平顶山市财政局
第 三 人:某某某学院
第 三 人:河南省某某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第 三 人:河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8日作出的平财购〔2024〕25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依照招标文件,参与“某某某学院校园物业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标号:平采招标-2024-52,包号:平公资采2024516,项目代理机构为河南省某某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0页附表三商务部分评审因素及分值分配表(满分28分)载明:评分标准企业业绩(15分)要求“投标人提供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签订的物业相关项目业绩,服务内容包括:(1)保洁(2)楼宇/公寓值班或秩序管理(3)零星维修,包含三项及三项以上内容的,每份业绩得3分;包括两项内容的,每份业绩得2分;只包括一项内容的得1分,每份合同分值不累计,最多计算5份合同,满分15分。注:1.与同一采购人签订的项目只能认定一次。2.投标人须提供网上中标公示截图、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合同原件扫描件、发票扫描件(服务期内至少一个月的发票)。3、类似业绩是指规模、单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要求。招标活动结束后,经公示,中标单位为河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但申请人经多方查询核实,某某公司提供的企业业绩,完全不能满足上述某某某学院校园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03年2590万(约863/年)]规模相同或相近的业绩评分要求(详见后附的业绩规模表)。据此,申请人依法、依程序向招标代理机构河南某某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及招标人某某某学院以质疑函的形式提出质疑,但申请人等到的回复却并未针对申请人质疑的内容进行正面解答,反而顾左右而言他、刻意模糊、回避质疑内容。之后,申请人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依据《招标采购代理规范》8.2.11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向平顶山财政局进行投诉。被申请人罔顾事实,出具平财购〔2024〕25号决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投诉。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财购〔2024〕25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暂停某某某学院校园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依法调查项目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招标人、代理机构明确界定规模和单位性质需同时具备相同或相近的具体范围,责令相关部门重新评标。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财购〔2024〕25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后,依法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和《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了书面答复和有关材料。被申请人对该项目招投标文件、被投诉人书面答复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并组织了原评审专家分别对该项目投诉事项进行复核,经过调查核实认为申请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依法作出驳回投诉决定。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财购〔2024〕25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暂停案涉项目招投标活动、处理评标专家、明确界定相同或相近具体范围及重新评标诉求没有法律依据。首先,案涉招标文件第50页附表三商务部分评审因素及分值分配表(满分28分)评分标准企业业绩(15分)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签订的物业相关项目业绩,服务内容包括:(1)保洁(2)楼宇/公寓值班或秩序维管理(3)零星维修,包含三项及三项以上内容的,每份业绩得3分;包括二项内容的,每份业绩得2分;只包含一项内容的得1分,每份合同分值不累计,最多计算5份合同,满分15分”,同时备注“……3.类似业绩是指规模、单位性质相同或相近”。鉴于该招标文件评分项中未设置类似业绩项目合同的“金额”的要求,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该评分标准及相同或相近范围具体明确,故,申请人要求责令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要求和评分标准中的“规模和单位性质需同时具备相同或相近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界定没有法律依据。其次,经过被申请人调查核实,认为该项目评审专家根据自身专业对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各类方案的可行性进行独立评审,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要求处理评审专家没有法律依据。再次,鉴于该采购项目并不存在法定暂停、重新评标情形,故,申请人上述要求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市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某某某学院、河南省某某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参加复议审理,第三人河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查阅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表示同意被申请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某某某学院委托河南省某某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对某某某学院校园物业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编号为平采招标-2024-52,采购内容为某某某学院2个校区(湖滨校区、崇文校区)及3个生活区(湖滨校区家属区、凌云路家属区、光明路家属区)和尧山实验室,包括但不限于值班、保洁、绿化、维修、消杀等工作。申请人及本案第三人河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参加了涉案项目的投标。该项目招标文件附表三商务部分评审因素及分值分配表中“企业业绩”部分显示评分标准为“投标人提供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签订的物业相关项目业绩,服务内容包括:(1)保洁(2)楼宇/公寓值班或秩序维护管理(3)零星维修,包括三项及三项以上内容的,每份业绩得3分;包括二项内容的,每份业绩得分;只包括一项内容的每份业绩得1分,每份合同分值不累计,最多计算5份合同,满分15分。注:1.与同一采购人签订的项目只能认定一次。2.投标人须提供网上中标公示截图、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合同原件扫描件、发票扫描件(服务期内至少一个月的发票)。3.类似业绩是指规模、单位性质相同或相近”,招标文件中未对规模、单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金额进行要求。涉案项目〔平公资采2024516号〕某某某学院校园物业服务项目评标报告显示第一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河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中标候选人信息中显示河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企业业绩为“1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校本部保洁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外包项目,2河南牧业经济学院英才校区、龙子湖校区、北林校区学生公寓园区物业外包服务项目包1,3郑州女子高级中学物业项目,4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龙子湖校区教师共建房物业服务项目,5河南省人民医院北院区物业服务项目,6郑州师范学院综合训练馆物业管理项目,7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街道办事处大贺庄村社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8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及垃圾清运项目(一标段:陈三桥社区),9河南省公安厅物业管理项目包2,10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物业保洁服务采购项目(标段一)”。该报告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2024年7月30日,申请人对第三人河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业绩提出质疑,认为该公司提供的企业业绩完全不能满足某某某学院校园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企业业绩的评分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照文件规定的企业业绩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请求取消第三人河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不能满足某某某学院校园物业招标文件规定〔3年2596万(约860万/年)〕规模相同或相近业绩的得分。8月5日,涉案项目评审委员会出具《某某某学院校园物业服务项目专家答疑书》。8月6日,某某某学院、河南省某某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对申请人作出《质疑回复函》,质疑答复为“评标委员会对质疑函内容进行核查,认为招标文件第三章附表三商务部分评审因素及分值分配表企业业绩中类似业绩是指规模、单位性质相同或相近。没有明确说明规模就是合同金额;单位性质相同或者相近没有特指行业及单位,故业绩符合评审要求。”8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书》,被投诉人为某某某学院校园物业服务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某某某学院、河南省某某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为1、投诉某某某学院物业服务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企业业绩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中标人河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业绩,完全不能满足某某某学院校园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企业业绩评分标准和方法的资格要求;2、投诉某某某学院物业服务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对招标文件规定的企业业绩评分标准与方法的认定回复刻意模糊、愚弄、回避质疑人的问题;3、投诉招标人某某某学院、代理机构河南某某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发现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企业业绩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问题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申请人请求1、暂停某某某学院校园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2、依法调查严肃处理平顶山校园物业服务项目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3、招标人某某某学院、代理机构河南某某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招标文件要求和评分标准的制定者明确界定(企业业绩15分注:3.类似业绩是指规模、单位性质相同或相近)和某某某学院校园物业〔3年2596万(约860万/年)〕规模和单位性质需同时具备相同或相近的具体范围;4、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另组负责人的评委专家按招标文件企业业绩评分要求与规定重新评标。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书后于2024年8月8日对该投诉予以受理。于8月12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并向申请人进行送达。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向被投诉人某某某学院、河南省某某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进行送达。某某某学院、某某某学院物业服务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8日对申请人作出平财购〔2024〕25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依据调查核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认为申请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其投诉。被申请人将该决定于8月29日邮寄至申请人,并在平顶山市政府采购网对该投诉处理结果予以公告。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作为涉案项目的投标人,有权向被申请人就涉案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投诉,被申请人亦有职权对其投诉进行处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书后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调查取证,对涉案项目的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经调查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涉案投诉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了解释和说明,其理由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平财购〔2024〕25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平财购〔2024〕25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7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