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政复决〔2024〕94号
申 请 人:平顶山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鲁山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补偿职责不服,于2024年9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经被申请人同意在鲁山县露峰街道办事处某某坡投资建设某某某老年公寓项目。2012年该项目经鲁山县土地、规划、民政、环保、林业、水利、昭平湖管理局、供水、排污等多个部门通过初审,2013年9月鲁山县发改委正式核准立项,2016、2017、2018该项目连续三年被评定为鲁山县重点项目,由该县规划局、露峰街道办事处专项负责。期间申请人先后完成了地上附属物补偿、环境评估、土地规划、土地性质调整变更、拆迁补偿、土地整理、林地变更、老年生态园建设、土地勘探、控制性规划及详细规划等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精力。2019 年 11 月 6 日,被申请人关于对鲁山县人民路以北大浪河两侧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复,改变了该地块的用途(由建设某某某老年公寓规划调整为花瓷小镇项目),致使某某某项目被迫终止。申请人同意退出,被申请人同意对申请人几年来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2021年7月15日,经鲁山县露峰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县政府成立的花瓷小镇建设指挥部)的指示,由北京某某某某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就原告该项目损失出具评估报告,报告显示原告损失为29516738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附属物款3324945元,被申请人应支付的补偿款为26191793元。鲁山县政府露峰街道办事处根据被申请人指示委托平顶山市某某会计事务所对申请人财务又进行了专项审计,认定申请人就该项目截至2021年7月5日的损失为18461862元。至2023年7月5日新增加损失2696219元,合计21158081元,扣除已支付的附属物款3324945元,被申请人应支付的补偿款为17833136元。另外追加2023.7.5日至2024.7.5日申请人财务成本利息776081元,留守人员(2人)工资148800元,个人借款利息409200元,共计应支付申请人补偿款19167154元。就规划变更损失补偿问题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多部门请示报告但问题始终未能解决。无奈,申请人于2024年1月21日特向被申请人递交书面请示,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补偿请示至今未做明确的补偿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损失补偿请示至今未做明确的补偿答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申请人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履行损失补偿责任,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支付因改变规划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及时将附属物补偿款发放给申请人,全面履行了相关职责,其所请求的损失补偿款于法无据。被申请人因建设花瓷小镇项目二期需征用某某某老年公寓项目土地,现涉案土地性质已经批准变更为建设用地。涉案土地性质变更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一起丈量土地、清查并核实附属物种类、数量、结构等,及时履行职责。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国征地补偿费的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关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因该土地所有权属于鲁山县露峰街道某某社区集体所有,安置对象系某某社区居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某某社区居委会及相关村民,与申请人无关。至于附属物补偿款,被申请人在接到鲁山县露峰街道办事处的拨付申请后,已及时将附属物补偿款3324945元拨付给鲁山县露峰街道办事处,鲁山县露峰街道办事处已将该款项全部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也已确认收到该补偿款,该补偿款中已包括申请人投资购买苗木、种植、维护等费用,不能重复要求支付。并且我国征地补偿费范围也并无投资损失补偿款,申请人复议请求支付该项损失,于法无据。二、平顶山某某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平祥会专审字(2023)第2-012号审计报告所依据的材料未经双方质证,缺少重要材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作为补偿依据。1.该审计报告只是依据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的审计,这些资料未经双方质证,无法证实其真实性,更无法认定其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均与某某某老年公寓项目有关。该审计报告存在诸多问题,比如:(1)申请人因绿化购买的平顶山市尧山某某花卉销售有限公司树木及各项材料、人工费,仅有一份协议书及各种手写收条,该宗交易系公对公交易,只购买树木一项就869万元,这么大笔的交易数额竟无银行转账记录及相关发票,无法证实该合同是否完全履行,且是否用于某某某老年公寓项目中。即使该宗交易属实,如前所述,被申请人所支付给申请人的附属物补偿款中已包括苗木投资、人工种植、维护等各项费用,现仍审计在内,属于重复计算。(2)申请人与常某某、杜某某之间无合伙协议,无法证明合伙关系以及入股比例,更无常某某、杜某某支付有入股金的凭证。即使常某某、杜某某与申请人确系合伙关系,其在入股金已经转入申请人公司账户的情况下二人退股返还股金,并未导致申请人公司资产的减少,该部分费用也不应计入其损失款内。(3)工程施工过程中支付的各项费用也全部是收条,并无转账凭证或者取款凭证,更无相关合同可证实。(4)申请人支付的接待费、会务费、差旅费、字画费等,没有相关发票,也没有证据是用于某某某老年公寓项目中。其所支付的办公设备转让费也无相关设备清单及支付凭证,假设在申请人购买的办公设备真实的情况下,该设备申请人也已使用多年,不能再按照购入时价格计算。(5)关于申请人支付的利息,申请人并无提供借款协议,也无所借款项转入申请人公司账户的银行凭证,不能证实其支付的利息系申请人所欠,也不能证实与某某某老年公寓项目有关。……诸如此类问题,该审计报告中也已明确注明。申请人交易对象大多是公司,交易数额动辄在数万元、数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之间,但申请人向平顶山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各种款项审计依据大多是白条,无相关发票、无转账记录,双方之间现金交易?但也无申请人方的取款凭证,这明显不符合常理。2.某某某老年公寓项目是2012年12月21日鲁山县民政局同意筹办的,2013年9月30鲁山县发改委核准的,但在申请人提交给平顶山某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资料中部分款项是2012年12月份前的,2012年12月份前系申请人筹备阶段,未经政府批准,不能计算进损失中。3.申请人曾经另外投资的有平顶山市山顶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等,申请人公司股东铁某某、王某也都任职多家企业,在申请人提供的各项票据均无转账凭证、无借款合同且系手写收据的情况下,不能证实其所提供的各种款项系申请人支付或者系申请人所借款项,且这些款项是用于某某某老年公寓项目中。4.该审计报告仅是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并不能保证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某某某老年公寓项目的关联性等,且审计报告第六条第10款第③项明确注明“不作为补偿范围、补偿金额的定性”“认为本审计报告的审计结论就是最终的补偿金额,属于不正确使用本审计报告”。现申请人依据该审计报告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损失补偿款,明显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三、北京某某某某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被申请人的委托,系单方委托,而且材料不齐全,资料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成性由申请人负责的情况下出具的报告,并且审计单位已经明确该报告结果仅提供参考。1.根据卷宗材料中鲁山县露峰街道办事处文件可知,“经主管领导批复同意由第三方评估部门进行评估,最后确定由北京某某某某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报告书显示“一是北京某某某某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平顶山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系单方委托;二是资产评估说明中资产核实的过程是评估人员与委托方交谈核实;三是大量出现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等语句,最重要的是资产评估说明中列示费用一项出现本次列示费用中向他人借款利息费用的相关数据均以委托方提供的为准,这些数据非评估公司估算数据,本评估报告仅其进行列示,本报告不能视为对以上费用相关金额等数据及存在真实性的证明和保证,数据及费用的真实性由委托方提供法律保证”,根据法院的审判鉴定原则,鉴定前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而本次评估没有证据证明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参与对申请人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均系申请人提供,综上,本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2.根据卷宗材料可知该项目尚未建成投入运营,但报告书第6页第七项“根据委估对象的特点,……,对经营损失采用收益法”,第7页“经营损失主要包括产权持有者无法继续利用现有资产持续获取收益造成的损失金额”,既然尚未建成投入运营,就不存在持续获取收益,自相矛盾,该费用有异议。3.根据审计报告第19页、20页其他有关情况说明可知,一是平顶山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对其所提供的资料的可靠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成性负责。二是本审计结论仅以平顶山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确认,…提供参考,不作为补偿范围、补偿金额的定性。三是本报告的审计结论未考虑应取得但未取得资料对审计结论的影响等内容,综上所述,本审计报告数据是在申请人单方提供材料,而且材料不齐全,资料的可靠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成性由申请人负责的情况下出具的报告,并且审计单位已经明确该报告结果仅提供参考,不作为补偿范围、补偿金额的定性,因此,该报告结果仅供参考综上所述,本案被申请人已及时履行职责支付申请人补偿款,现申请人要求支付损失补偿于法无据,且其提供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说明不能作为补偿依据,依法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在鲁山县露峰办事处辖区内投资兴建鲁山县某某某老年公寓项目征用土地的申请》一份,被申请人主要负责人对该份申请作出批示。2012年12月10日,鲁山县水利局作出《关于鲁山县某某某老年公寓建设项目的预审意见》,该意见中显示:“决定支持该项目的前期立项工作”。2012年12月17日,原鲁山县城乡规划局作出鲁规〔2012〕256号《关于平顶山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兴建鲁山县某某某老年公寓项目的规划预审意见》,该意见中显示:“经研究同意项目拟选在鲁山县北环路东段路北,大浪河北侧”。2012年12月21日,鲁山县民政局作出鲁民字〔2012〕142号《关于同意筹办鲁山县某某某老年公寓项目的批复》,该批复中显示:“同意你公司在县城北环路东段路北,大浪河北侧,筹办鲁山县某某某老年公寓项目”。2013年1月8日,原鲁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鲁国土资〔2013〕13号《关于鲁山县某某某老年公寓项目建设用地的初审意见》,该意见中显示:“拟建项目符合鲁山县露峰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2013年1月9日,鲁山县露峰街道办事处向鲁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鲁露政〔2013〕1号《关于平顶山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老年公寓项目有关情况的报告》,该报告中显示:“涉及土地性质及规划,由国土局、规划局完成。已具备立案条件。露峰办事处负责工程建设中周边环境协调和信访稳定工作”。2013年9月10日,原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灌区管理处作出《关于鲁山县某某某老年公寓建设项目的审核意见》,该意见中显示:“昭平台水库灌区管理处同意你公司‘鲁山县某某某老年公寓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2013年9月10日,鲁山县林业局对申请人以及鲁山县露峰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支持平顶山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老年公寓项目建设的函》。2013年9月14日,原鲁山县河务管理局对申请人作出《关于平顶山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兴建鲁山县某某某老年公寓涉及河道管理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9日,原鲁山县环境保护局对申请人环境报告表作出鲁环监表〔2013〕19号审批意见。2013年9月30日,鲁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申请人作出鲁发改〔2013〕131号《关于对鲁山县某某某老年公寓项目核准的批复》,同意申请人建设鲁山县某某某老年公寓项目。2015年10月13日,鲁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项目编号为豫平鲁山服务〔2015〕18984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对申请人申请备案的鲁山县某某某老年公寓准予备案。2017年10月23日,鲁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项目代码为2017-410423-84-03-025529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2018年11月5日,原河南省林业厅作出豫林资许〔2018〕278号《使用林地审核意见书》,该意见书中显示:“同意申请人鲁山县某某某老年公寓建设项目使用鲁山县露峰街道办事处某某区居民委员会集体永林林地0.4288公顷”。2018年,申请人鲁山县某某某老年公寓项目被列为鲁山县2018年第一批重点项目。2019年3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豫政土〔2019〕212号《关于鲁山县2018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同意被申请人对案涉建设项目土地在内集体土地的拟征收方案。2019年11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鲁政复〔2019〕59号《关于鲁山县人民路以北大浪河两侧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复》。2020年11月20日,申请人向花瓷小镇建设指挥部提出《关于花瓷小镇终止某某某老年公寓项目建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请求给予补偿的申请报告》一份,请求对因规划变更造成申请人建设项目不能进行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2021年2月24日,鲁山县露峰街道办事处向鲁山县花瓷小镇项目建设指挥部递交鲁露政〔2021〕28号《关于花瓷小镇终止某某某老年公寓项目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2021年5月28日,鲁山县露峰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支付附属物补偿款3324945元。2021年7月27日,鲁山县露峰街道办事处向被申请人递交鲁露政〔2021〕125号《关于审核补偿鲁山县某某某老年公寓项目经济损失的请示》。2023年,鲁山县露峰街道办事处再次向被申请人递交鲁露政〔2023〕112号《关于审核补偿鲁山县某某某老年公寓项目经济损失的请示》。2024年1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书》一份,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经济损失17833136元。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书》未作出处理。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源于申请人拟投资建设的鲁山县某某某老年公寓项目因被申请人对该项目拟使用的土地进行了规划调整,导致申请人拟建设项目在原有土地上无法进行建设,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因规划变更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对于申请人的补偿申请,被申请人未予处理也未予明确答复。被申请人在向本机关提交的答复书中提出已对申请人地上附属物进行补偿,对申请人提出的关于该项目的《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均不认可。关于申请人所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补偿经济损失的职责,涉及事项复杂,应由被申请人及其相关行政部门进一步查明事实,积极处理,并对申请人作出明确回复,妥善化解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申请人的补偿申请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1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