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平政复驳〔2024〕18号
申 请 人:马 某,男
申 请 人:陈某某,男
被 申 请 人: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
第 三 人:常某一,男
第 三 人:高某某,女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1日作出的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4〕3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对第三人常某一和高某某作出处理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录像时间(8区):2024年5月19日,星期日,凌晨2点46分25秒停放车后,就回家了,凌晨2点47分20秒,马某又在原处看一下自己的车离开,由于,第二天,很早就过来提车了,停车点是临时停车处。马某驾驶的黑色宝马(豫D3****)停放在一处停车位((豫C9****)车的停车处前),陈某某将白色比亚迪(豫DYX****)停放在另一停车处(豫C9****)车的停车处后)。录像时间(8区):2024年5月19日,星期日,凌晨3点34分07秒,开来了一辆小车,车上两男一女下车。其中,一男上身穿着白T恤就是违法行为人常某一先下车拍照,另一男上身穿着黑色T恤,就是违法行为人常某二紧跟着下车拍照,一女穿着连衣裙就是违法行为人女的高某某下车走到停车处拍照。他们分别对停车辆进行拍照。接着,另一男上身穿着黑色T恤违法行人常某二直接跳到白色比亚迪(豫DYX***)车头上,到另一台停放的无车棚子货车上过去拿绳子(实际上法行人常某二可以走过去到停放无车棚子货车直接拿绳子,白色比亚迪(豫DYX***)没有挡住他的去路,常某二从车上拿回来绳子就是沿着车走过来的。常某二就指使违法行为人常某一去另一辆货拉拉车和司机,白衣男常某一走到黑色宝马(豫D3****)车头前,在03:35:23时,白衣男常某一指着车右前轮子,让常某二把绳子拴住右前轮子,常某二就照办拴住右前轮,一直在拴住车前轮,在03:35:35时,出现了四个人,常某二就照办拴住右前轮;最右侧一台货拉拉车前有一白衣男常某一,03:35:36白衣男常某一开货拉拉车车门上车,在03:35:56时,常某二跳到黑色宝马(豫D3****)车头上,猛踩车头,在03:36:23时才下来。在03:35:59时,常某一启动了货拉拉这台车,货拉拉车车灯亮了。在03:36:40时,常某一调转了货拉拉车车头向右,常某二把另一头联接上白衣男常某一开货拉拉车后尾部。在03:36:40时,常某一开货拉拉车牵引拉动了黑色宝马(豫D3****)向右转。女的高某某正在指挥着常某一开货拉拉车拉动方向。在03:37:32时,有一抽烟男在一旁边观察着。在03:37:57时,常某一下车走过来。常某二回到原来的车上再去拿绳子。在03:37:57时,女的高某某帮助常某二理顺绳子。常某一也帮助整理绳子。常某一拿着整理的绳子和常某二拿另一头,一起走到黑色宝马(豫D3****)右轮子处,再次拴住右轮子作牵引,在女的高某某指挥下,在03:40:43时,常某一再开开货拉拉车牵引拉动黑色宝马(豫D3****)。这时,抽烟男、女的高某某、常某二站着一排在观察。女的高某某在黑色宝马(豫D3****)前后指挥着。在03:41:29时,常某一第二次下车走过来观察黑色宝马(豫D3****)尾部。在03:42:01时,又拿出绳子再次去拴住黑色宝马(豫D3****)右侧轮。在03:42:41时,平顶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铺门卷拉门自动向上打开,女的高某某进平顶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铺拿出了铁质长工具递过去给常某二,抽烟男也在观察了,此时,常某一开动车辆,常某一开动货拉拉车拉动走了黑色宝马(豫D3****),此时,黑色宝马(豫D3****)有盲区了。女的高某某在指挥拉动黑色宝马(豫D3****)。在03:44:14时,女的高某某再次走进平顶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铺,常某一第三次下车观察,在03:44:52时,常某二走进商铺后,出来手里拿着一个工具,女的高某某跟了出来。在03:46:37时,常某一再次开车牵引拉动黑色宝马(豫D3****)。在03:46:56时,黑色宝马(豫D3****)的车轮抱死状态,不好拉动,常某一就强拉动着。在03:47:29时,常某一第四次下车观察,常某二再次上到白色比亚迪(豫DYX***)车头上,这里,画面里出现了另一个穿着黑T恤男是过路的。在03:48:35时,常某二开出了无棚子货车,在03:50:57时,抽烟男就开出了货拉拉运输车(豫C9****)。总共用时与录像时间(8区):2024年5月19日,星期日,凌晨3点34分07秒比是16分50秒。在03:51:30时,常某二开出了无棚子货车绕道来到了常某一开的车处。常某一提车向前开,常某二准备用无棚子货车,再次牵引拉动黑色宝马(豫D3****)。在03:53:57时,抽烟男就开走了货拉拉运输车(豫C9****)。但是,常某二准备用无棚子货车,再次牵引拉动了黑色宝马(豫D3****)。在03:54:21时,常某二推出平顶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铺的运货铲车,铲车上有货架板,木箱子,推动了黑色宝马(豫D3****)尾部。用它撬动黑色宝马(豫D3****)尾部。在03:55:14时,常某一又走入平顶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铺推出了另一台运货铲车,这时,黑色宝马(豫D3****)前后车灯一直在闪动着,常某二用铲车撬动黑色宝马(豫D3****)右侧身中间,常某一用铲车撬动黑色宝马(豫D3****)车头左侧轮,常某二又帮助常某一用铲车撬动黑色宝马(豫D3****)车头左侧。在03:56:42时,常某一用铲车用力上下和用自己的脚站到铲车上撬动黑色宝马(豫D3****)车头左侧轮,同时,常某二站到铲车上用铲车撬动黑色宝马(豫D3****)右侧身中间,这时,黑色宝马(豫D3****)前后车灯一直在闪动着,在03:57:23时,常某二、常某一分别拉回了自己的铲车,放到商铺。在03:58:20时,常某二再次开无棚子货车牵引拉动黑色宝马(豫D3****)。这时,黑色宝马(豫D3****)前后车灯一直在闪动着,在03:59:40时,常某二下车。在04:00:50时,常某二再次从商铺拉出了刚才自己用的铲车。绕到黑色宝马(豫D3****)车头前,对右侧轮子进行撬动,这时,黑色宝马(豫D3****)前后车灯一直在闪动着,在04:02:52时,常某二拉回自己用的铲车送到商铺。在04:03:46时,常某一又驾驶无棚子货车牵引拉动黑色宝马(豫D3****)。女的高某某在指挥着。在04:11:53时,常某二开来时的小型车,与女的高某某、常某一离开事发地,黑色宝马(豫D3****)斜放在路中间,前后车灯不再闪动了,黑色宝马(豫D3****)机车内部出现了故障。理由:马某提出车辆司法鉴定意见,请求在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车辆司法鉴定,或者平顶山市的车辆司法鉴定所对损坏车辆内部的功能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意见。但是,西市场派出所不同意,执意进行平顶山市物价局车辆定损价格认证书,这样做的缺陷是物价局不是专业的车辆损坏鉴定中心,物价局无法对本案车辆实际车辆机动车辆特征鉴定(含性能、结构、参数鉴定)、机动车辆质量和质量事故鉴定、机动车总成和零部件鉴定等依法确认。正确的做法是先有车辆司法鉴定意见,再针依据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车辆定损价格认证。派出所没有对黑色宝马(豫D3****)外观损坏、黑色宝马(豫D3****)前右轮子被强力拉动的损坏损失;铲车对前车两轮子被强力撬动下的损坏损失;黑色宝马(豫D3****)右侧车身中间的被强力撬动下的损坏损失:黑色宝马(豫D3****)前后车灯在被车强力拉动下亮灯闪烁车机内被损坏损失:黑色宝马(豫D3****)前后车灯在被车强力拉动下亮灯闪烁到不会亮灯闪烁熄火车机内被损坏损失;黑色宝马(豫 D3****)被强力移动十几米的损坏程度损失;黑色宝马(豫D3****)、白色比亚迪(豫DYX***)车头部在被强力践踏下外观损坏损失、引擎损坏损失等,进行赔偿调解,不知道违法行为人常某二、常某一、高某某(女)三人的赔偿态度,就直接作出了违法行为人常某二《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4)347号》。常某二、常某一、高某某(女)三人共同违法。涉嫌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常某二、常某一起主要作用,常某二,常某一是主要违法行为人。高某某(女)在整个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违法行为人。没有对主要违法行为人之一的常某一作出拘留行政处罚,没有对协从帮助违法行为人高某某(女)作出拘留行政处罚。本案平顶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72U8K:法定代表人:常某二;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街道平安大道西段路北某某果品批发市场3区**-**号)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了,平顶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了货车车辆、铲车、小工具等作案工具,派出所没有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对法定代表人常某二进行处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对其他违法行为人常某一和高某某行政立案。
被申请人称:案件发生后,办案单位委托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的损坏情况进行市场修复价鉴定,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要求办案单位寻找三家汽车修理厂技术人员对车辆进行现场勘验,协助进行价格鉴定。2024年5月23日,办案民警与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人员及三家汽车修理厂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两辆损坏车辆进行了现场勘验,经现场勘验,未发现宝马车除引擎盖、前保险杠之外的其他损坏。办案民警结合价格认证情况,未发现宝马车存在除引擎盖、前保险杠之外的其他损坏,结合案件监控视频等证据,常某一拖拽宝马车的行为未造成车辆损坏,宝马车引擎盖、前保险杠的损坏是常某二造成的。因此,本案中常某一未实施故意损坏财物的违法行为,而高某某只是在现场,也未实施故意损坏财物的违法行为。综上,常某一、高某某二人未实施违法行为,不能对二人进行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没有证据证明常某一、高某某实施了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不能对第三人二人进行处罚。
第三人未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19日9时许,申请人马某拨打110电话报警称车辆受损。其后,值班民警处警现场核实勘验情况,发现报警人将车辆停放于市场内部商户门前,经调取监控得知车辆系有人拖车,宝马车有损坏情况。同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西市场派出所向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市场监督管理所调取证据,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市场监督管理所向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为: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平顶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开封市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百菲酪纯牛奶销售出货单、广西百菲乳液股份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证据。2024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向某某水果市场、某某超市调取2024年5月18、19日市场监控。2024年5月19日、20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西市场派出所对申请人二人、常某二、常某一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5月21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西市场派出所制作《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对本案作为行政案件立案。2024年5月22日、25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西市场派出所对第三人高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6月14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平新认字〔2024〕07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豫DYX***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豫D3****宝马牌小型轿车基准日2024年5月19日市场修复价格为1250元。2024年6月18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西市场派出所告知申请人、常某二、常某一、高某某《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结论,申请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2024年6月19日,被申请人制作《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4年7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不同意重新鉴定告知书》,申请人拒签。期间,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西市场派出所亦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根据调查情况,被申请人认定案件事实为:申请人二人与常某二、常某一二人存在生意竞争,2024年5月18日19时50分申请人来到某某水果市场,申请人拔走了正在给常某二、常某一卸货的货车(豫C9****)钥匙,并且于2024年5月19日2时43分,申请人分别驾驶黑色宝马(豫D3****)和白色比亚迪(豫DYX***)停放在被拔钥匙的货车的前后,一系列行为造成货车司机无法离开,2024年5月19日3时30分,常某二与常某一将停放在货车前方的黑色宝马用绳子牵引拖拽5米左右,并且常某二踩踏了黑色宝马与白色比亚迪前引擎盖,造成两辆车有损坏。2024年7月21日,被申请人告知常某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第三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4〕3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常某二故意毁坏财物,决定对常某二行政拘留五日。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后,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对两名第三人分别行政立案。本机关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4〕3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2024年7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4〕3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陈某某寻衅滋事,决定对陈某某行政拘留五日。2024年7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平公新(西)行罚决字〔2024〕3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马某寻衅滋事,决定对马某行政拘留八日。
本机关认为:首先,从被申请人提供的案卷材料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在2024年5月19日接到申请人马某的报案后,及时处警并予以登记,经现场勘查核实,于2024年5月21日对申请人报案所称其车辆被拖造成损坏一案进行了立案登记,同日,向申请人马某送达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常某一、高某某分别予以行政立案的行政复议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均未规定公安机关具有对同一案件中违法嫌疑人分别立案的规定,申请人在其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也未说明被申请人应当对第三人分别行政立案的法律依据。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其次,被申请人接到报案后立案并进行了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人常某二作出了行政处罚,并且申请人也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了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全面审理,已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本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实际是就同一行政行为重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0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