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平政复不受〔2024〕52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12-13 浏览次数: 浏览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平政复不受〔202452

 

    余某某,男

被申请人叶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0日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因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表述不清楚,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平政复202421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其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补正,明确复议请求、提供曾向被申请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12月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补正)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补正)中显示“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7日通过中国邮政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修建叶县东环路东移道路时拆除申请人四间砖混二棚的拆迁公告和拆除房屋的法律依据信息。2.修建叶县东环路东移道路征地公开信息。3.修建叶县东环路东移道路时,对申请人承包地、附属物、阳光玫瑰葡萄树普查登记的数量和对应的补偿款信息。4.修建叶县东环路东移道路时占用申请人1.7亩地的补偿信息。5.修建叶县东环路东移道路时占用申请人承包地建设高压电线杆补偿三千九百元及辅助物的法律依据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1日签收后。虽于2023年11月30日向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但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收到时无法看清公开内容”,申请人明确其复议请求为“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重新公开相关信息。”申请人的补正申请材料包含其复议申请书中所述五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的叶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叶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26日分别对应其公开内容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经查,申请人余某某对被申请人叶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服,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叶县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2.依法判令叶县人民政府按照信息公开申请表重新答复;3.诉讼费由被告叶县人民政府承担”。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6日作出(2024)豫04行初3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原告余某某诉称,余某某2023年10月27日通过中国邮政向被告叶县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公开:修建‘叶县东环路东移道路’,占用叶县龚店镇余营村土地面积及对应的土地补偿款信息。”“经审理查明,被告叶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28日收到原告余某某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六份(被告在诉讼中已提供),落款日期均为2023年10月27日,六份申请表所申请的公开的政府信息分别为:一、修建‘叶县东环路东移道路’征地公告信息;二、修建‘叶县东环路东移道路’占用余某某1.7亩地的补偿款信息;三、修建‘叶县东环路东移道路’占用余某某承包地建设高压电杆补偿3900元及附属物的法律依据信息;四、修建‘叶县东环路东移道路’时,拆除余某某4间砖混二棚的拆迁公告和拆除房屋的法律依据信息;五、修建‘叶县东环路东移道路’占用叶县龚店镇余营村土地面积及对应补偿款信息;六、修建‘叶县东环路东移道路’时,对余某某承包地附属物阳光玫瑰葡萄树普查登记的数量和对应的补偿款信息。”余某某对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4行初3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9日作出(2024)豫行终325号《行政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机关认为因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表述不清楚,本机关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人补正后明确的复议请求为“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重新公开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7日向被申请人叶县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10月31日签收,至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平政复202421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证据曾经要求被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申请人在补正材料未提供以上证据。根据本机关查明事实,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4行初3号《行政判决书》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9日作出(2024)豫行终325号《行政判决书》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的内容及请求作出判决,要求叶县人民政府对余某某2023年10月27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根据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补正材料可以证实叶县人民政府已经履行了上述法院判决,对余某某行政复议申请中所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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