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平政复不受〔2024〕56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12-24 浏览次数: 浏览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平政复不受〔202456

 

    杜某某,女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

 

2024年12月18日,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事实与理由”描述为“申请人于2024年9月3日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举报和控告、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如下法定职责:对新华公安分局光明路派出所谢某某2007、8年几年涉嫌教唆犯罪:与畅某、李某对我共同犯罪、诱骗、侮辱诽谤、强制猥亵与报复,随后继续与其他涉案人共同犯罪:对卫东区数人教唆犯罪、报复陷害、侮辱诽谤、与刘某某等几家兼公安身份数人故意犯罪的罪行指定管辖和立案查处申请人认为其举报反映事项属于被申请人督察部门职责范围,因此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该项行政复议请求并不明确具体,但结合申请人事实和理由部分内容,可以看出申请人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的“法定职责”是:对新华公安分局光明路派出所谢某某2007、8年几年涉嫌教唆犯罪:与畅某、李某对其共同犯罪、诱骗、侮辱诽谤、强制猥亵与报复,随后继续与其他涉案人共同犯罪:对卫东区数人教唆犯罪、报复陷害、侮辱诽谤、与刘某某等几家兼公安身份数人故意犯罪的罪行指定管辖和立案查处。上述请求不属于公安的行政职权范围,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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