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平政复不受〔2024〕54号
申 请 人:杜某某,女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
2024年12月18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事实与理由”描述为“申请人于2024年8月19日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举报和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如下法定职责:处理违法违纪民警和对交通事故案件核查并督办、纠错”。申请人认为其举报反映的事项属于被申请人督察部门的职责范围,因此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该项行政复议请求并不明确具体,但结合申请人事实和理由部分内容,可以看出申请人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的“法定职责”是:处理违法违纪民警和对交通事故案件核查并督办、纠错。群众对公安机关的行为不服,可以寻求多条路径予以救济,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方式,也可以选择向督察机构投诉举报启动内部层级监督。但不同的救济方式,其法律效果并不相同。第一,警务督察行为不影响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合法权利。公安机关开展警务督察的线索可以有多个来源,包括群众投诉。但行政相对人选择信访、复议或诉讼的,督察机构则将投诉材料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第二,警务督察不直接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请求作出是否予以支持的处理,而是通过对公安机关或人民警察是否违法违纪进行监督,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请求是否得以实现。督察机构对投诉人的职责仅仅是反馈处理结果,投诉人对督察结果不服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其有进一步复议或者起诉的权利,而仅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第三,对督察行为不服的救济路径具有内部性。警务督察系公安机关的一种监督机制,其性质属于公安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4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