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平政复不受〔2024〕53号
申 请 人:杜某某,女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
2024年11月2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通过全国复议工作平台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表述不清楚、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平政复补〔2024〕25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明确其要求平顶山市公安局履行的法定职责具体是什么职责;其曾经要求平顶山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而平顶山市公安局未履行的证明材料。2024年12月1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申请人在其补正的“当事人陈述”中称:其8月2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不是其直接向市公安局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是其向公安部12389举报中心和平顶山市政法委涉法涉诉科邮寄举报的,根据举报规定应该是公安部举报中心登记后转给被申请人督察处了,应由被申请人依据相关规定对所举报事项处理和办理。因此,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其补正材料,特别是其向公安部邮寄的《扫黑除恶举报与处理申请》,可以看出申请人是要求被申请人对其举报的涉嫌犯罪的团体和个人进行立案查处。该行政复议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0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