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平政复不受〔2024〕51号 )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12-06 浏览次数: 浏览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平政复不受〔202451

 

    王某某,男

李某某,男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的回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为“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的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对杜某某在东留村某某山某某庙后采石坑的荒地违法建房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关于“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的回复》系被申请人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作出,主要内容为申请查处事项描述、调查情况描述、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告知等内容。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首先,《关于“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的回复》系被申请人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作出,与本案申请人王某某、李某某缺乏关联性。其次,《关于“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的回复》未对申请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再者,申请人复议请求“2、责令被申请人对杜某某在东留村某某山某某庙后采石坑的荒地违法建房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申请人对存在的违法建房行为向被申请人提供线索,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但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线索如何查处以及是否作出处罚均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由此也不具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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