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平政复不受〔2024〕50号
申 请 人:邹某某,女
被申请人:汝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以汝州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3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行政复议请求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处罚决定书((2024)豫0482执保1763号),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事实和理由描述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4)豫0482执保1763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和微信账户零钱、零钱通予以解冻”。本案中,申请人银行存款和微信账户零钱、零钱通被冻结,是因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的执行保全行为。申请人以汝州市政府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26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