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平政复不受〔2024〕49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11-26 浏览次数: 浏览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平政复不受〔202449

 

    季某某,男

被申请人汝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以汝州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0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行政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微信支付限制支付((2024)豫0482执保1748号),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本案中,申请人微信支付账户被限制支付功能,是因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的执行保全行为。申请人以汝州市政府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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