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平政复不受〔2024〕47号
申 请 人:刘某,男
被申请人:汝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以汝州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8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行政复议请求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冻结微信支付功能((2024)豫0482财保40号),请求撤销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本案中,申请人微信支付账户被限制支付功能,是因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行为。申请人以汝州市政府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12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