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平政复不受〔2024〕46号
申 请 人:李某某,男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5日作出的对申请人举报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经查明,申请人在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对“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某某鼻腔护理处购买的鼻炎粉和鼻炎膏”进行举报,应滨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24年10月15日在投诉举报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立案的答复。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平台对投诉和举报进行了明确区分,申请人通过网络投诉举报平台选择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举报进行处理。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事项调查后作出的不予立案的答复以及对被举报人是否进行处罚或者处罚轻重均与举报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4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