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平政复不受〔2024〕45号
申 请 人:熊某某,男
被申请人: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8日作出的对申请人举报不受理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经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7日在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对“河南省某某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花生油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28日在投诉举报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受理的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申请人如对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其本级人民政府即叶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7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