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平政复不受〔2024〕44号
申 请 人:李某某,男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邮政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反映邮政企业拒绝收寄进口猪肉香肠产品问题的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2024年9月18日,申请人因新华区辖区内邮政网点拒绝收寄其包装完好的进口猪肉香肠产品、不允许使用自带纸箱等问题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诉/举报信》,诉求是被申请人确认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行为是否违法,并责令该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其后,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反映问题进行调查。2024年10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反映邮政企业拒绝收寄进口猪肉香肠产品问题的回复》告知申请人调查核实情况,处理意见为“未发现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因此不能对其进行立案处理”。该回复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为,如对我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查。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反映邮政企业拒绝收寄进口猪肉香肠产品问题的回复》。
本机关认为:《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本案中,申请人反映的申诉、举报问题,被申请人已通过调查作出了《关于反映邮政企业拒绝收寄进口猪肉香肠产品问题的回复》。并且该回复中明确告知申请人,如对我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查。而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申请人如对案涉回复不服,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复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31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