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平政复不受〔2024〕43号
申 请 人:刘某某,女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2日,申请人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通过全国复议工作平台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列被申请人为“河南省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实和理由”部分载明:“于2024年9月19日通过12345电话向市监局举报被投诉人膏药为假药......”,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曾经要求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而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2024年10月17日,本机关作出平政复补〔2024〕20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曾经要求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而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的证明材料。2024年10月2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补正书》一份,该份补正书称其通过12345进行投诉,不能提供投诉电话录音。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复议材料和补正材料仅能证明申请人曾通过“12345便民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不能证明其曾向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举报。经本机关调查发现,申请人于2024年9月19日通过“12345便民服务热线”反映卫东区某健康调理中心售卖假药。“12345便民服务热线”将申请人反映事项转至卫东区热线办,卫东区热线办将申请人举报事项转至卫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2024年10月15日,“12345便民服务热线”将卫东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结合本机关调查事实,不能证明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过投诉举报,且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以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请求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30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