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平政复终〔2024〕40号
申 请 人:叶县叶邑镇中村某某民组
被申请人:叶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叶政处〔2024〕1号《关于叶邑镇中村某某组与叶邑镇政府叶邑镇某某村委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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