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李某,男
被 申 请 人: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平顶山市和顺路(原南环路)*号院西有一处房屋,并持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2023年10月12日,在申请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一群不明身份人员强行闯入申请人院落,将申请人的房屋强行拆除。2023年11月17日,申请人发现其房屋所在集体土地上已被第三人非法施工建房。经申请人询问,建房者无法提供合法的建房手续,2024年1月2日,申请人报警,马庄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处警,并固定非法施工建房相关证据。2024年4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次日签收后于5月10日向申请人送达《核查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正在调查核实中。申请人认为,在案涉土地上进行的施工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存在的非法施工行为,具有查处职责,现在案涉土地上的房屋已经建成,被申请人显然是故意纵容违法行为,从其签收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书》之日起至今已经超过法定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其对申请人申请查处事项不依法处理显然违法。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查处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一、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进行施工不属于被申请人查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又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罚款。我局既不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不是发证机关,因此,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进行施工不属于被申请人查处职责。二、2024年4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到和顺路(新华路至开源路段)施工现场查看:发现已拆除房屋共34户,其中29户房屋已建至3层,5户拆除后未建。之后我局对举报中涉及的29户房屋用地从西向东逐一进行了实测,并积极与建房户沟通了解情况。三、2024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某某街道办事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等人见面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四、2024年5月10日将《核查告知书》送达被申请人。综上所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情况不属实。
经审理查明:案涉土地“平顶山市和顺路(原南环路)*号院西”属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集体土地。该宗地内,申请人原有房屋一处。2023年10月12日,湛河区马庄街道某某社区推出《和顺路南侧铁路安全综合改造计划》对该地段房屋进行改造,申请人与其他24人同意上述计划。其后,马庄办事处对申请人房屋进行拆除。2024年4月23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单号:1158004******)向被申请人递交查处申请。申请人认为,建房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在案涉土地上施工严重违法,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平顶山市和顺路(原南环路)*号院西集体土地”的非法施工。2024年4月24日,被申请人签收,签收信息为“单位收发室签收”。2024年5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核查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初步调查情况。2024年5月29日,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湛河分局作出《关于湛河区和顺路(新华区与开源路)综合整治工作的有关问题的函》,函告湛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湛河区城市管理局共同核实、查处违法行为。2024年7月4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4年7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湛河区马庄街道办事处提供案涉建房户基本信息、案涉项目相关政策资料、规划审批手续等材料。2024年8月22日,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411行初15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湛河区马庄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违法。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已提起上诉。
本机关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根据“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单位施工许可以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查处,均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该部分举报内容并非其职责范围,本机关予以认可。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核查、处理申请人举报材料中涉及城乡规划违法线索的法定职责。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法律没有对履行期限作出规定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当事人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这里的“60日”,应当是正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如果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履责期限的虽然自然日期已经超过60日,但是此时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正在履责的,依然不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查处申请书》后,开展核实调查,并将初步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其次,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湛河分局也分别函告湛河区城市管理局、湛河区住房和建设局其调查的相关情况,请求二行政机关共同核实查处,采取措施。再者,被申请人亦通知湛河区马庄街道办事处提供案涉相关材料。上述种种行为均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履行其职责,因此申请人不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其具有申请人资格、复议机关受理其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判断举报人与相关行政行为有无“利害关系”的核心标准。本案中,湛河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推出的改造计划申请人认可同意。申请人的房屋已经被湛河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拆除。因此,案涉土地上的施工行为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虽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但是针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无论被申请人是否履职或者被申请人履职后是否对违法行为责任主体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的轻重,都与申请人无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