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金某某,男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发现河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中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丰麟花园某某苑”项目,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与某某路交叉口向北300米左右。未通过消防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该房屋不具备入住条件,被举报人违法交付使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中“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的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申请人通过单号为XA50986******国内挂号信,2024年4月15日向被申请人进行实名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4年4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至今2个多月过去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闻不问,至今未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根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六)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申请人提出复议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处理结果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案件依法做出回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平政复受字〔2024〕107号)后,立即核实申请人举报信件的收转处理情况,经核实被申请人办公室未收到过复议申请人邮寄的挂号信。申请人提供的挂号信单号查询界面截图显示,单号XA50986******号挂号信签收人为“单位收发室签收”,被申请人又派专人到单位收发室搜索查找,仍未找到该挂号信。为查明事实,被申请人电话联系了单号查询界面截图上显示的快递员,快递员承认该信件随同报纸、书刊发往被申请人,签收时未经签收人签字确认。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被申请人结合本单位职责答复如下: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二款:“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规定和《平顶山市安全生产职责清单》明确的政府部门职责分工,住房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归住建部门负责,被申请人不具备相关职能。二、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被申请人不具备针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三、根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条“核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五)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也只能告知其正确举报方向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关部门。被申请人未收到复议申请人邮寄的单号为XA50986******挂号信,对申请人所说的举报信息并不知情,申请人表达的收到投诉举报不按规定时限处理的情形未真实发生,被申请人已主动与申请人联系,协助其正确投诉举报相关线索,请求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1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单号:XA50986******)向被申请人递交举报材料。申请人认为,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与某某路交叉口向北“丰麟花园某某苑”项目,未通过消防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该房屋违法交付使用,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2024年4月16日,被申请人签收,签收信息为“单位收发室签收”。2024年7月18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作任何处理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4年9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投诉答复函》,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才具备利害关系,也才具有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有利害关系的含义是指,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必须主张一项属于自己的主观权利,并且该权利可能收到了被复议行政行为的侵害。如果一个个人主张的是公众权利,该个人则没有复议权,即使他可能属于公众的一部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中已有明确说明。本案中,申请人认为“丰麟花园某某苑”项目未通过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条件,但已交付使用,进而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材料,但并未说明与其存在何种利害关系。申请人在其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也没有说明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对其合法权益有何影响。因此,申请人的举报及行政复议申请并非为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提出。固然,行政机关如果对此类举报的处理情况作出答复,将会激励其更加关心公共利益,但被申请人未予答复,也并不对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