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刘某某,男
被 申 请 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6年10月26日为其颁发的豫(2016)卫东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0762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家庭承包的位于平安大道东段八矿立交桥某路南的耕地1.3亩,四至为东至道路、西至沟渠、南至姚明安、北至刘金明。经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颁发豫(2016)卫东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07***号证书,确认申请人及其配偶高花仙对该宗土地的承包期限为1998年10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止。和申请人承包地情况一样的一共有46户农户。在2016年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之前至2018年因平煤八矿采煤导致塌陷以前,某某村村民一直作为农户口粮田耕种,村民也都认为该地块为基本农田,而在2016年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时在“是否基本农田”一栏记载为“否”。卫东区人民法院(2022)豫0403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P15第一行至第五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4民终3547号民事判决书P13页第二段“根据平顶山市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局卫东分局出具的包括刘某某案涉承包地在内的附近地块的2018年和2021年的现状调查图,在2018年的地面现状调查图上显示,包括刘某某的承包地在内的附近大片土地属于其他草地,且刘某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不是基本农田。在2021年的地面现状调查图上,该片其他草地部分变更为耕地、部分变更为水塘”。从以上两级法院判决就可以看出,卫东区政府在2016年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时在“是否基本农田”一栏记载为“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在2016年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时,该片土地为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村民都是耕种粮食作物,在2018年因平煤八矿采煤导致塌陷,此时,该片土地为水坑,既不是耕地也不是草地,那么,在2018年的地面现状调查图上显示,包括申请人的承包地在内的附近大片土地属于其他草地明显与事实不符。在申请人向卫东区人民政府提起复议时,平卫政复不受(2024)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P3-P4“若申请人认为该证书的内容错误,请求撤销并变更关于基本农田的认定,应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该决定书最后一段“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到处打听“平顶山市人民法院”在哪儿,没人知道在哪儿。所以,申请人认为卫东区政府在2016年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之在“是否基本农田”一栏记载为“否”是错误的。为此,特提起行政复议,纠正该错误,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为其颁发的证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39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政办文〔2015〕36号)精神,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出台《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平卫政办〔2015〕29号),并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上述文件要求,被申请人通过政府招投标将土地承包测绘工作委托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开展。关于基本农田的认定,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卫东分局提供基本农田现状数据,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由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数据与地块进行套合,确认地块性质后由村、街道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向卫东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报告。最后经过村、街道、农水局均确认无误后,由农水局向被申请人申请颁证。综上,被申请人在为申请人颁发证书时,履行了法定程序,证书中关于基本农田的确认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二)2024年4月,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卫东分局对基本农田地块进行套合,再次确认申请人土地不是基本农田,并向卫东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回函确认。二、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可知,其在2016年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后就认为关于基本农田的认定是错误的,但直至2024年才提起本案的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申请人的请求已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综上,被申请人颁发的土地经营权证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且申请人的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申请人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39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政办文〔2015〕36号)文件要求,对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登记颁证工作。卫东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具体调查公示工作。2016年4月,卫东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对申请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调查,并制作了《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2016年9月29日,申请人与平顶山市卫东区蒲城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同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2016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是否基本农田”一栏中显示为“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为其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其承包土地应属于基本农田,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卫东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26日颁发给申请人的豫(2016)卫东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07623号证书‘是否基本农田’一栏记载为‘否’错误,并确定该地块为基本农田”。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所承包的土地是否属于基本农田。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因此,判定土地是否属于基本农田,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而不是申请人所认为的耕地就属于基本农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申请人承包的土地是否被划定为基本农田对其承包经营权并不产生影响。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登记机构的登记发证行为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行为,而非对其承包土地是否属于基本农田的确认。再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被申请人卫东区人民政府现已不在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核发职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核发职责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卫东区人民政府不再行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核发职权,其已不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最后向申请人说明的是,申请人认为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有误,应当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九条规定了对权利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申请更正登记的条件及程序。申请人如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其登记有误,可依照上述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