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平政复不受〔2024〕42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10-18 浏览次数: 浏览

    某某,男

   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对其履行投诉告知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申请人在抖音某某渔具网店里购买“打窝器”,收到货后发现商家所售卖的产品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标注产品的信息,申请人认为该行为属于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消费者保护法第55条赔偿。申请人于2024年9月2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未得到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申请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该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申请人如对被申请人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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