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王某某,男
被 申 请 人: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对其履行投诉告知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申请人在抖音某某渔具网店里购买“打窝器”,收到货后发现商家所售卖的产品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标注产品的信息,申请人认为该行为属于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消费者保护法第55条赔偿。申请人于2024年9月2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未得到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申请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该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申请人如对被申请人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