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庹某某,男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第41040028009****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经审查,根据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描述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5日因“准驾不符、醉酒驾车的、驾驶报废车”等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予以行政处罚。其中,申请人在其提交的《延期复议申请书》称其耽误法定申请期限有正当理由,具体为:1、执法人员未告知复议权利;2、家中亲属重病需要投入时间及精力;3、经济困难须外出打工,没有时间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正常情况下应当在知悉行政处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即使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未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情况属实,申请人也应当在知悉行政处罚内容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10月15日,且已缴纳罚款,并称驾驶证被吊销亦对其工作、生活带来严重影响,说明申请人已知晓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但是申请人直至2024年10月21日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远远超过了上述“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法律规定。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家中亲属重病、经济困难外出打工没有时间及精力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等说法,不能视为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正当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