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刘某某,男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处理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1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经审查,根据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因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某餐饮店食品卫生问题通过网络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2024年9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告知申请人对于其提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理由。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无论做出不予立案以及对被举报人是否进行处罚或者处罚轻重均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