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平政复不受〔2024〕39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9-24 浏览次数: 浏览

    吕某某,男

被申请人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15日,申请人以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该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复议请求描述为:“要求高新区政府无条件退回土地恢复被拆房子的原貌”,事实与理由描述为:“在2015年征地中,高新区政府拆我土地上的房子,(拆房被2018豫04行初183号判决书认定违法)土地不经过本人签字、确认、评估、测量、强行征走”。

经审查,申请人复议申请书中所述2018豫04行初183号判决书”系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804行初183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中载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决高新区管委会2017年4月11日强拆原告房屋,又在1018年3月23日夜里偷拆原告的房屋,行为违法;二、要求恢复原告土地的原貌......”。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根据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04行初183号《行政判决书》可以看出申请人已就被申请人对其房屋进行强拆行为提起过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均已作出裁判。申请人现就该同一事项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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