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岳某某,女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城区应滨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对其履行行政赔偿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强制拆除了其房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申请人于2023年11月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国家赔偿申请书,未得到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是国家赔偿申请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在其收到申请人之日起两个月起六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其邮寄单据,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0日签收其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人于2024年9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显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如对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城区应滨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