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郝某某,男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针对其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2024年8月9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举报其在某某医疗器械专营店购买的“穴位压力刺激贴”为不合格医疗器械。2024年8月20日,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对申请人回复,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内容不予立案,并说明不立案原因。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举报主要是为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调查后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举报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其不予立案的决定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