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平政复不受〔2024〕35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9-02 浏览次数: 浏览

    周某某,男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

 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履行信访复查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申请人称其对汝州市公安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以及《专门程序处理告知书》不服,向被申请人提出信访答复复查申请被申请人未受理其复查申请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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