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周某某,男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信访复查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申请人称其对汝州市公安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以及《专门程序处理告知书》不服,向被申请人提出信访答复复查申请,被申请人未受理其复查申请。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