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平政复不受〔2024〕34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8-15 浏览次数: 浏览

    吕某某,男

被申请人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为“对高新区的违法行为责任人进行处理”。经审查,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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