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吕某某,男
被申请人: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为“对高新区的违法行为责任人进行处理”。经审查,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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