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郭某,女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4日作出的《关于郭某提出申请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15日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因其行政复议申请表述不清楚、材料不齐全于2024年7月17日对申请人作出平政复补〔2024〕10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通知其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7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申请人复议请求为“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4日作出的《关于郭某提出申请的答复》”。
立案审查期间,本机关收到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及申请人的起诉状副本。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6月4日作出的《关于郭某提出申请的答复》;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13日作出的平政复决〔2024〕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变更原告身份信息,以干部身份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并立即将原告退休待遇按照干部身份进行调整和不罚;四、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申请人郭某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以本案被申请人为被告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与本复议请求相同的行政诉讼,且已经人民法院受理。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2日